一、首先,这种活动是否合法?2006年年9月12日两部一委两局下发了第18号令《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10月15日实施。 第八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其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应当依法纳税。”这说明这项活动是合法的。
二、怎样纳税? 1、增值税及帐务处理 转载《中国税务报》“税务财会”栏目文章 ----买一赠一如何做账---- 本报8月31日曾刊登过买一赠一业务的相关处理,原题为:我超市为促销,推出买一赠一的销售方式,购买一大盒酸奶送同品牌一小盒酸奶,大盒进价5元/元,售价8元/盒;小盒进价2元/盒,售价3元/盒。以上售价为含税价,增值税税率为17%。请问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如何计算增值税?
原解答为:税法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因此,你超市应将赠送的小盒酸奶售价与实际销售收入合并计算缴纳增值税。以销售1盒为例,账务处理为:
确认销售收入: 借:现金 8.00 贷:主要业务收入6.84(8-1.1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6 {[8÷(1+17%)]×17%}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5 贷:库存商品 5
对于赠品,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费用 2.44 贷:库存商品 2 应交税多—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44 {[3÷(1+17%)]×17%}
文章发表后,有读者提出不同看法,经咨询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买一赠一是目前商业零售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促销方式,其行为性质属于降价销售,应按照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举例说明如下:
我超市为促销,推出买一赠一的促销方式,购买一大瓶花生油赠送同品牌一小瓶花生油,大瓶进价30元/瓶,售价45.2元/瓶;小瓶进价7元/瓶,售价11元/瓶。以上售价为含税价,增值税税率为13%。请问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如何计算增值税?
答:以销售一大瓶花生油为例,超市取得销售收入45.2元,据此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45.2÷(1+13%)×13%=5.2(元),同时结转大瓶花生油的成本。账务处理为:
确认销售收入: 借:现金 45.2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2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37 贷:库存商品 37
刊于2004年9月14日《中国税务报》
2、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由此看来,对增值税是不涉及了。但,对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否涉及? 长地税函[2003]3号《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其中第十六条规定:商业企业促销赠送商品成本扣除问题 商业企业为促进销售,搞的"买一赠一"等活动,其赠品属于与企业经营相关的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赠送的商品成本,可计入销售费用税前承认扣除,但应遵循下列原则: 1、对促销赠品应单独设帐核算。 2、企业在开展促销业务前,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附促销赠品明细表。 那么,企业所得税也是可以扣除的。
3、个人所得税是怎样规定的 国税函[2002]629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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