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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赵拴平 2012-05-23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管理地不一致时,以实际经营地为纳税地点。
  实行分税制后,由于企业所得税按产权归属关系分级缴库,对跨地区经营的独资企业也应原则上按属地征收原则,由其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入库,不再回原地缴纳。
  1.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实行先税后分原则,在其经营所在地就地纳税。
  2.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电通信企业,分别由铁道部、民航总局、国家邮政局于北京集中缴纳所得税。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2001年度由铁道部在北京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2002年以后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另行规定。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是指其资本100%由铁道部投资和管理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中铁特货运输中心、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具体范围由铁路局、铁路分局、中心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其他非运输企业不得实行集中缴税办法,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集中纳税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中心,因改组改制变为非100%投资企业的。经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分别由总行于北京和上海集中缴税。
  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别由总公司、省分公司于总、分公司所在地集中缴税。
  5.地方农垦企业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从1999年开始,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6.农牧、渔业、农机、气象等企业、事业单位仍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7.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由该集团公司100%投资管理的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2001年度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规定:
  (1)该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2)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西部地区的内蒙古、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广西、甘肃、陕西、青海、宁夏、西藏、新疆,按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比例就地预缴;其他地区,按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缴。
  (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所在地省级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8.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开发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在2001年度由总行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
  9.中国光大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在2001年底前,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光大银行所属各分行、直属支行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总行、总行营业部、上海、长春、重庆、成都、济南、郑州分行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15%的比例就地预缴。
  10.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在2001年底前,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中信实业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由中信集团本部在北京统一预缴。
本文来自学习网(www.),原文地址:http://www./caikuai/cta/fudao/shuifa2/200905/23195.htm
 


                                                            关于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规定

   北京某工程技术公司欲在河北香河某开发区投资兴建一项目,为此拟在该地成立一家分公司。在项目洽商过程中,北京公司与投资项目所在地的开发区管委会签订了《入区合同》,该合同中约定分公司全部所得税应向当地税务主管机关缴纳。但后来北京公司知悉合同中的该条约定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制定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是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按照税务总局上述《办法》的要求缴纳。根据该《办法》的有关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正确理解和熟悉该《办法》的内容,对企业及其分支公司的经营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该《办法》,首先要看总公司是否符合《办法》规定的“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公司、场所(以下称分支公司)”情形,如果符合(如文章开始时提到的案例)才适用该《办法》;
其次,根据该《办法》的规定,总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办法》规定的比例(即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和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最后,总机构根据按以上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总和及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计算出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款。
第三,分公司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将总公司信息、上级公司、下属分支公司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应当由总公司统一计算;分公司应分月或分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分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总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公司分配表》对其主管分公司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和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项指标进行查验核对。
企业的总分支机构汇总(合并)纳税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可以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汇总纳税可以实现内部各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盈亏互抵,即集团内一家企业的损失可抵消其他企业的利润。企业可利用时间性差异递延纳税时间,获取一定的税收利益。
2、可以提高企业集团的风险承受能力。汇总(合并)纳税使集团内部成员之间的风险相对分散,单个成员的大量亏损可以通过集团内部其他成员当期税负减少而分担风险。这在客观上减少了企业集团进入其他领域的风险,使得企业集团能够实现经营的多元化和全球化,从而增强企业集团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增强本国企业的国际贸易地位。
3、有利于加强总公司或集团母公司对成员公司所得税申报、缴纳等方面的监管力度,使各成员公司在履行纳税义务方面更加规范自觉。
4、当公司盈利时,可以通过收购亏损关联公司,减少应纳税所得,从而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5、对税务机关而言,则可以减少征收对象,降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复杂性,减少征管层次和工作量,从而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
当然,汇总(合并)纳税在技术处理上比较复杂,需要辅之以先进的监控审核手段,有可能会增加税收成本。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沪国税所一[2008]72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 2008-3-26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预缴申报期限
本市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外埠居民企业在沪设立的分支机构,按其总机构主管税务局核定的预缴期限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跨地区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的预缴方式
(一)总分机构均在本市的,由总机构汇总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本市总机构跨地区经营的,其外埠的分支机构按分配比例预缴企业所得税;本市的分支机构与总机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统一计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按分配比例在总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外埠总机构在沪设立的分支机构,按总机构主管税务局传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确定的分配比例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总机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核算要求
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第十条规定,本市总机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由总机构按国税函〔2008〕44号之附件4中规定进行单独核算并计算分配比例。
四、总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额的计算依据
本市总机构以当期实际利润额为依据计算应缴所得税额,并按照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
五、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管理
(一)各单位在收到本市跨地区经营总机构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期限,及时传送给外埠分支机构主管税务局,若对方提出异议的,本市总机构主管税务局应及时处理,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局;若对外埠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有异议的,应按规定期限向总机构主管税务局提出重新审核要求,同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局。
(二)本市总机构主管税务局应在每年的4月底和10月底之前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汇总表报送市局。
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发展和完善的客观要求。为了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在此基础上反复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征管办法。各地务必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执行。
二、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基础工作。通过税款分配的办法对跨省区的总分机构所得税实施管理,是一项新生事物,面临很多新情况。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坚决防止为了局部利益相互扯皮,甚至干预企业经营等问题的出现,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观念,扎扎实实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新办法的平稳运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
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十日



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第五条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第六条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第八条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第九条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第十条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第十五条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第十六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七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


第二章 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第十八条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
(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三)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第二十一条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
(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三)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第二十二条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第三章 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

第二十三条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保费等全部收入。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第二十七条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
第二十八条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计算确定的分摊所得税款比例有异议的,应于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30日内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并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
第二十九条分摊所得税款比例复核期间,分支机构应先按总机构确定的分摊比例申报预缴税款。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三十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总机构应在每年6月20日前,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方法计算确定的各分支机构当年应分摊税款的比例,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4,该附件填报说明第二条第10项"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的计算公式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
第三十二条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总机构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10日内,应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或邮寄等方式,及时传送给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三条总机构应当将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
第三十七条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第三十八条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对其主管分支机构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和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进行查验核对。发现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有问题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居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填报说明

    纳税人问:希望税务机关能够对新的所得税申报表的填写做一下说明。

    税务机关答:新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后,各项所得税申报表格式与填写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了方便广大纳税人,下面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填写做详细说明。

    说明:

    一、使用对象及报送时间

    1.使用对象

    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

    2.报送要求

    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

    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分支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

    二、分配表项目填报说明

    1.“税款所属时期”:季度申报填写季度起始日期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年度申报填写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分配比例有效期”:填写经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分配比例有效期起及有效期止。

    3.“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4.“纳税人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5.“收入总额”: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

    6.“工资总额”: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工资总额。

    7.“资产总额”: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资产总额,不包括无形资产。

    8.“合计”: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

    9.“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写本所属时期总机构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由各分支机构进行分摊的所得税额。

    10.“分配比例”:填写经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

    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基期年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合计数÷总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合计数)×100%。

    11.“分配税额”:填写本所属时期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缴纳的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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