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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改变容积率,如何补交土地出让金

 神州国土 2012-05-23
经批准改变容积率,如何补交土地出让金
  咨询:我县某旧城改造项目用地于2002年以协议方式出让,当时未约定建筑规模,2003年我县建委颁发建设工程许可证明确,可修建50000平方米。2006年经县政府同意调高容积率,中途未修改合同,现在验收时发现增加容积率。请问,该项目土地出让金如何补缴,按什么标准?

  回复:为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用地管理,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中明确规定:“坚决制止擅自调整容积率行为。经依法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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