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类案件评查100分为满分,95分以上为优良,86—94分以上为合格,85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民商事案件质量评查标准: ㈠程序操作(40分) 1、机关业务庭案件经立案庭立案,法庭立案手续齐全,立案审批表填写规范(2分); 2、按规定在法定期内送达各类法律文书,手续齐全(5分); 3、做好庭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要做好阅卷笔录,拟写开庭提纲(2分); 4、公开审理的案件在三日前发出开庭公告(1分); 5、审判组织合法并通知诉讼当事人,案件开庭审理,庭审按法律程序进行,笔录规范,并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审阅签名、书记员签名(4分); 6、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认证(4分); 7、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合议庭评议笔录完整,符合最高法院关于合议庭工作的有关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确认证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意见并签名(5分); 8、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报告内容详实,充分反映案件办理情况,书写规范;当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可以无审结报告(2分); 9、无错列漏列当事人或滥列第三人(2分); 10、在规定时间内结案,无超期或者超期在法定期内办理手续,经过审批的(8分)。 11、改判、发还案件五日内报评查办,承办人三日内写出改判、发还情况说明(5分)。 ㈡实体处理(40分) 1、结案案由准确,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是非责任分明(5分); 2、当事人诉讼请求无漏审漏判(5分); 3、引用法律条款正确、无漏用或错用(5分); 4、证据充分,证据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5分); 5、财产保全、查封、冻结、扣押、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的使用,经过审批并符合法律规定(5分); 6、调解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结案超审限的,应有当事人的申请或承办人说明(5分); 7、案件实体处理正确(5分); 8、诉讼费分担合理(5分)。 ㈢文书卷宗报评归档(20分) 1、业务庭每月1号前报评上月的案件(3分); 2、法律文书论理充分,语句通顺,用词得当,格式规范,文字标点无误无涂改(5分); 3、法律文书按法律和本院规定办理了审批手续(4分); 4、卷宗装订规范,卷内装订顺序正确,材料齐全,卷宗封面填写完整清晰(4分); 5、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卷宗分正、副卷(3分); 6、每半年抽查一次已评查有问题的案件,未得到纠错补正的按标准加倍扣分; 7、卷宗按规定的时间送院档案室归档,手续齐全(1分)。 ㈣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评查标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院颁统一标准。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参照适用普通程序民事案件有关标准执行(院颁简易程序操作规程另行印发)。 三、刑事案件质量评查标准: ㈠程序操作(40分) 1、在规定时间内审查公诉机关起诉的案件事实和有关证据,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2分); 2、按法律规定在法定期内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手续齐全(5分); 3、作好提审记录,变更强制措施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2分); 4、阅读卷宗材料,拟写庭审提纲(3分); 5、确定开庭时间后并公告(1分); 6、庭审按法律规定程序进行,笔录规范,并经审判长或者审判员审阅签名、书记员签名(4分); 7、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4分); 8、合议庭评议案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议庭工作的有关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确认证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评议结论并签名(6分); 9、按法律和本院有关规定办理汇报和审批手续(2分); 10、案件审结有审理报告并真实反映案件审理情况,书写规范(2分); 11、案件在规定时间结案无超期或者超期在法定期内办理了延期手续(4分)。 12、改判、发还重审案件五日内报评查办评查,承办人三日内写出改判、发还情况说明(5分)。 ㈡实体处理(40分) 1、案件定性准确(5分); 2、案件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据认定符合法律规定(10分); 3、适用法律条款准确,无漏用和错用(5分); 4、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无漏判(2分); 5、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情节以及酌定减轻、从轻情节认定有据,在量刑时得到体现(8分); 6、量刑适当,无畸重或畸轻现象(10分)。 ㈢文书卷宗(20分) 文书卷宗要求及评分标准与民商事案件相同。 ㈣刑事自诉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行政案件质量评查标准: ㈠程序操作(40分) 1、案件经立案庭立案(3分); 2、按法律规定在法定期内送达法律文书,手续齐全(5分); 3、公开审理的案件在三日前发出开庭公告(2分); 4、拟定庭审提纲,作好开庭前准备工作(1分); 5、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后进行认证(4分); 6、庭审按法律程序进行,笔录规范,并经审判长审阅签名、书记员签名(4分); 7、案件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审结,超期在法定期内有延期报告并有审批手续(4分); 8、合议庭评议案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议庭工作的有关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确认证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评议结论并签名(5分); 9、判决案件经过审判委员会研究(1分); 10、结案有审理报告,并真实反映案件审理情况,书写规范(1分)。 11、改判、发还案件五日内报评,承办人三日内写出改判、发还情况的说明(5分)。 12、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应在法定期内审查,并予以确认(5分)。 ㈡实体处理(40分) 1、案件定性准确,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是非责任分明(5分); 2、当事人诉讼请求无漏审、漏判(5分); 3、证据充分,证据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10分); 4、引用法律条款准确,无错用或漏用(5分); 5、案件实体处理正确(5分); 6、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的调解体现自愿合法原则,符合法律规定,调解结案超审限的应有当事人的申请或承办人的说明(5分); 7、诉讼费分担合理(5分); ㈢文书卷宗评查标准与民商事案件标准相同(20分) 五、执行案件质量评查标准: 1、案件经过立案庭立案,法庭执行案件立案手续齐全(3分); 2、按法律规定在法定期内送达法律文书,手续齐全(18分); 3、执行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5分); 4、执行的每个环节都必须有笔录、记录完整(10分); 5、适用强制措施,证据充分,经过合议庭评议,并按规定经过严格审批(10分); 6、拍卖、变卖委托鉴定或作价后将行政部门文书送达当事人并公告(4分); 7、执行和解,体现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原则并有书面协议(10分); 8、执行内容合法,执行标的与执行根据确定的内容相符,并在法定期内执结,需延期的在法定期内写延期报告和审批手续(10分); 9、结案有结案报告并附有申请执行人的结案证明和有关证据 (10分); 10、法律文书的称谓符合规定,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论理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格式规范,文字无错误并按规定办理了审批手续(10分); 11、卷宗装订规范,符合档案装订要求(5分); 12、卷宗材料齐全,并按规定办理了移交手续(5分)。 六、审判监督案件评查标准: 申诉和再审案件的操作程序按照“三大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再审案件的有关规定和其他有关审判监督的法律、法规执行。判决或者经院长发现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其案件评查标准分别参照民商、刑事、行政案件评查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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