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http://www./ 2008-05-15 19:32:34 中国保障网
内容提示: 一、享受范围和对象 二、生育保险费的缴纳 三、生育保险待遇 四、生育保险管理 一、享受范围和对象 凡本省境内国有、集体企业的全民固定工、集体工、全民合同制工、参加养老保险的临时工、三资企业中方职工、股份制、私营企业职工。 二、生育保险费的缴纳 (一)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 0.7—1%缴纳。超过1%须报经当地政府研究确定,并报省劳动厅备案。 (二)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 1%。 (三)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生育保险待遇 (一)待遇项目和标准 1、生育津贴待遇 女职工生育按照《劳动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享受不少于 90天的产假。晚婚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按照《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可享受6个月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生育医疗费待遇 ( 1)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 2)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二)领取和报销办法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四、生育保险管理 (一)女工生育应到定点医院就医。 (二)企业虚报、冒领生育津贴或生育医疗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并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三)企业欠付或拒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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