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您是因购买自住住房且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可在购房一年内(起始时间以有效证明材料上载明的时间为准)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有:
1、一式二份《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盖单位公章);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4、有共有产权人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件原件和复印件。 5、按购房类型,分别提供以下购房证明材料: A、购买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的: (1)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以备案时间为起始时间); (2)不低于购房总额20%的付款发票或税务专用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B、购买二手房的: (1)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交易明细单原件和复印件; (2)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发证时间为起始时间); C、购买公有住房的: (1)房改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 (2)公有住房买卖契约原件和复印件; (3)购房发票或收据原件和复印件(以载明时间为起始时间)。 D、购买拆迁安置房的: (1)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2)付款收据或安置房凭证原件和复印件(以载明时间为起始时间)。 E、农业户口缴存职工在原籍购买农房的: (1)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购房协议原件和复印件(以购房协议时间为起始时间)。 6、在外地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还需提供配偶或直系亲属在购房所在地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在购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 若您的配偶或直系亲属同时申请提取的,也应提交一式二份《提取申请书》(盖单位公章),同时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件原件和复印件。除委托提取协议另有约定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提取金额原则上以转入其联名卡账户方式支付给职工本人。
二、若您是偿还贷款申请提取的,每年的年度还款对应月(第一次还款月)可申请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有: 1、一式二份《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盖单位公章);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4、按还贷类型,分别提供以下还贷证明材料: A偿还南昌市本级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1)借款合同原件(首次申请时提供); (2)提前全部结清贷款本息申请时,提供贷款结清证明及最后 一次还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B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或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1)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首次申请时提供); (2)借款合同原件(首次申请时还需提供复印件); (3)贷款银行出具的上一还款年度的还款凭证原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4)提前全部结清贷款本息时,还应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及最后一次还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5、偿还外地住房贷款提取公积金的,还需提供配偶或直系亲属在购房所在地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在购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 6、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配偶以及其他共有产权人同时申请提取的,也应提交一式二份《提取申请书》(盖单位公章)。除委托提取协议另有约定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提取金额原则上以转入其联名卡账户方式支付给职工本人。
三、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本人办理,不能本人办理的,可委托配偶或直系亲属或本单位缴存职工代办。代办提取时,还需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与委托人的关系证明件原件和复印件(配偶代办的提供结婚证,直系亲属代办的提供户口簿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件)。 四、申请办理时间为:1、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6:00; 2、每年6月30日结息,12月31日年终结算不对外办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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