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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中一些常见问题的解答(三)

 大道甚夷 2012-06-06

连载:汇算清缴中一些常见问题的解答(三)

(2011-11-21 10:31:13)

     作者: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 龙博客工作室成员 叫你开了

汇算清缴中一些常见问题的解答(三)
21、年度汇算清缴对预缴税款的涉税处理  

 答: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果应补缴税款,对未缴足的差额应编制以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如果多预缴了税款,对多缴部分应当冲回,并且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回或抵减下期应纳税额。
  以下举个例子对此问题进行解释:
  【案例】
  某企业2009年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按上年应纳税额季度平均数,每季预缴15万元,2010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确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20万元,那么,企业2009年预缴及2010年汇算清缴时,应该怎样做相应的涉税处理呢?
  【分析】
  企业每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应编制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 1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5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5
      贷:银行存款 15
  年度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税款为:320×25%-15×4=20万元,应编制会计分录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0
  若汇算清缴时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20万元,应冲回的税款为:15×4-220×25%=5万元,相应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
  经税务机关审核退回多缴税款时,应编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

  22、企业公关赠送礼品如何纳税(礼品发票的三大税收风险)
  答:将自产或者购进的货物赠人,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方面,如果赠人的是自产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该公司将自产的货物作为礼品赠人时应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购进该自产货物时相应的进项税也可以抵扣。

  如果赠人的是外购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因此,该公司将购进的货物作为礼品赠人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用于个人消费,所以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购进时已经抵扣,则在礼品赠人时将已抵扣的进项税进行转出。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进一步明确,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如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

  23、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饭餐补贴)纳税处理方法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明确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确定为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一项内容。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同样将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之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内容。同时,财企(2009)242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特别指出,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并不是职工福利费核算内容,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24、职工集体宿舍折旧和修理费用税前如何扣除?
  答:依据税法规定,职工集体宿舍楼如属于你单位固定资产,其按规定计提的折旧费用可以在发生当期税前扣除。你单位职工集体宿舍楼发生的日常修缮支出,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属于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应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如不符合或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凭相关支出确已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可以在发生当期税前扣除: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25、取回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的税务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并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企业取得该项手续费返还收入主要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

  26、绿化费用在税前扣除的几种情形
  答:绿化费用可否在税前扣除,应分清其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根据《》第十五条规定,管理费用是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中包括绿化费。同时《》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发生的绿化费用应分下列情形进行税务处理: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厂区绿化费用,应凭能够证明有关支出确已发生的真实合法凭据,在税前扣除。如果发生的厂区绿化费用金额较大,应按照《》及其实施条例关于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进行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厂区绿化费用,根据税法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

  27、职工福利费范围应如何界定及处理?
  答:《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属于财务管理规范,而不属于税收规范。所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必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即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才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28、公司购实物发给员工如何税务处理
  答:根据《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第二条最后一款同时明确,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29、企业为其他单位提供贷款担保,因其他单位无力偿还而产生的损失可否税前列支?
  答:依据《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本办法应收账款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

  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

  30、会议费和差旅费的税务处理
  答:纳税人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差旅费、会议费的税前扣除不用报税务机关审批,但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而纳税人无法提供的,将不得在税前扣除。

  31、职工福利和工会经费中支付职工的困难补助的税务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8]1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三、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 企业收入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处理及纳税调整技巧
  1、B公司属于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现A公司将位于市区的一处房产无偿提供给B公司使用,此项行为是否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B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所规定的A公司的关联方,无偿提供房屋的行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调整。A公司应按照经税务机关调整后的价格确认租金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一次性取得跨期租金收入的税务处理:可递延确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对该事项,我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第一,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租金收入,可递延确认收入;
  第二,可递延确认收入的条件包括两条:(一)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二)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
  第三,递延确认收入,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3、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撤职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4、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
  答: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对固定资产估价入账及其调整在会计准则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国税函 [2010]79号明确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但纳税人应注意,此项规定同企业会计准规定仍有很大差异:
  第一,在实际投入使用时,没有全额发票的,可以先按照合同规定金额暂估入账计提折旧,但是缓冲期只有12个月,并且发票取得后还要进行纳税调整。
  第二,取得全额发票后,如果与暂估价格有出入的,税务处理上须进行追溯调整。该项规定很好地体现了税法上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但对该规定,仍会存在不少争议:如果12个月内取得全额发票,对计税基础进行调整时,相应地计提折旧适用追溯调整法,还是适用未来估计法;12个月内又零星取得发票,是否调整计税基础;12个月内未全额取得发票,是否承认原来暂估确认的计税基础中取得发票部分等问题,笔者倾向于,第一,折旧调整,适用追溯调整法,第二,12个月内虽未全额取得发票,但又零星取得发票,对取得部分可以调整计税基础,第三,12个月内未全额取得发票,承认暂估计税基础中取得发票部分,并继续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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