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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喉宝”是商品通用名称吗?

 田间相逢 2012-06-08
“喉宝”是商品通用名称吗?
作者: 胡 嫚 转贴自: 点击数: 336 更新时间: 2011-9-9 12:42:51 录入者:

“使用‘喉宝’字样是对该佛手蜜饯产品功效的表述,并非用于表明商品的来源。” 今年初,因认为侵犯自己享有的“喉宝”注册商标专用权,广东济公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公公司)将上海红树林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树林公司)、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尚超市)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法庭上,红树林公司对侵权指控断然否认。
  近日,上海杨浦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红树林公司停止侵权,销毁使用“喉宝”字样的侵权包装品;欧尚超市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红树林公司赔偿济公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5万元。
佛手喉宝涉嫌侵权被起诉
  据了解,济公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喉宝”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包括果酱、果肉、花生酱、话梅、蜜饯。
  2010年11月15日,济公公司发现欧尚超市销售红树林公司出品的“柏の悠佛手喉宝”。
  “济公公司是‘喉宝’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但近期,红树林公司将济公公司的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其生产的‘佛手喉宝’大肆铺向市场,给济公公司的产品造成巨大冲击,致使原告的销售量和利润大幅下降。”因认为侵犯了自己享有的“喉宝”商标权,济公公司将红树林公司、欧尚超市诉至法院。法庭上,济公公司的代理人洪生铧表示,欧尚超市明知红树林公司生产的“佛手喉宝”产品属于侵权产品仍进行销售,同样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请求法院判令红树林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喉宝”注册商标专用权,销毁现有使用“喉宝”字样的侵权包装品;欧尚超市立即停止销售红树林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红树林公司赔偿济公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被告:“喉宝”是功能性表述
  “被控侵权产品是红树林公司委托潮安县正大食品有限公司加工生产,‘佛手喉宝’作为商品名称由潮安县正大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庭审中,红树林公司表示, 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不同于济公公司同类产品的包装,且显著标识了“柏の悠”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喉宝”一词按照通常理解,有“用于喉咙的产品”、“具有显著效果”的含义。被控侵权产品包装上使用“喉宝”字样系对该佛手蜜饯产品功效的表述,并非用于表明商品的来源。另外,即便构成侵权,济公公司要求的经济赔偿数额过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欧尚超市在法庭上表示,其销售的“柏の悠佛手喉宝”来自于红树林公司,其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若法院判决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侵权,同意立即停止销售。
法院当庭勘验涉案产品
  法院经当庭拆封并查验,被控侵权产品“柏の悠佛手喉宝” 正、反两面的上部左侧均有“柏の悠”字样,“柏の悠”文字纵向排列,字体较小,右上方标明○R;上部右侧均有黑体字“佛手喉宝”,字体较大;反面中部标注了“品名:佛手喉宝……产地:广东省·潮州市”等商品信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红树林公司在其生产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喉宝”字样作为商品名称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济公公司“喉宝”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喉宝”二字从字面上理解固然有“润喉效果显著”之意,但这并不必然与佛手果蜜饯这类商品联系起来,提到“喉宝”相关公众不会联想或理解为“对喉咙功效显著的佛手果蜜饯”。被控侵权产品是以佛手果为原料的蜜饯,属于休闲食品,红树林公司在该休闲食品上特别地描述或说明其润喉功效,显然不合常理。红树林公司即便为了描述或说明该款商品的佛手果成分及清凉、润喉效果,完全可以通过在包装袋商品信息部分标注或者在广告、宣传中说明等方式,但其在产品包装袋及内部独立小包装袋的醒目位置采用较大字体使用“喉宝”字样,该行为显然已经超出了描述商品特点的合理范畴,难以认定构成对济公公司“喉宝”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因此,红树林公司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喉宝”字样作为商品名称,侵害了济公公司“喉宝”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而,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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