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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营改增” 纳税人应算细账

 mp寒梅 2012-06-19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预计将扩大,北京、广州、深圳等地可能纳入试点的纳税人正密集参加培训,测算税负变化,进入了迎接“营改增”挑战的冲刺期。

  税务专家提醒,“营改增”是目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纳税人面临的最重大的税制改革,纳税人需要仔细测算税改对税负的影响、对税后利润的影响,并根据税后利润的变化适当调整企业的经营策略。

  “营改增”对不同企业影响不一样

  日前,北京CFO发展中心联合中汇税务师事务所针对“营改增”举办了题为“展望。影响。对策”的深度分析会,北京一些企业的财务总监参与研讨。从会上部分财务总监的提问看,他们最关注两个问题:一是自己的企业是否会纳入试点?二是试点后企业的税负会有什么变化?

  对此,中汇税务师事务所副总裁王冬生指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1月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已经确定了“营改增”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明确规定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不仅适用于上海市的“营改增”,其他地区的“营改增”也要遵循该方案。因此,纳税人只要好好研读该方案,就能把握“营改增”的核心内容。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张天犁在会上作了关于税制改革与“营改增”政策影响的演讲,他认为,“营改增”是目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纳税人面临的最重大的税制改革。纳税人要充分认识这一改革带来的机会,同时化解这一改革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财税部门尽管本着降低企业税负的原则设计“营改增”方案,但是由于各个企业具体情况不一样,企业税负会有增有减。纳税人可以根据上海试点情况对本企业作对比分析,测算改革对自己的影响,妥善安排自己的生产和经营。税负的变化并不是纳税人最终应关注的问题,关键是在测算改革对产品的定价、收入和利润影响的基础上,拿出应对预案。

  “从上海试点的情况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大多数降低了税负,有少部分维持税负不变;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企业经营模式的不同,税负有增有降,但总体来看,大多数纳税人还是受益的。”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间接税合伙人梁因乐说,他们通过问卷调查了解到,大部分纳税人认为“营改增”试点对其所在的机构具有有利影响,并认为采取试点的办法是必要的。多数纳税人希望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

  企业税负和税后利润变化的分析方法

  王冬生认为,面对税制改革,纳税人需要关注税负的变化,但是只关注税负的变化是不够的,因为办企业毕竟是为了赚钱,为了税后利润,所以在关注税负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关注税后利润的变化。税负的变化和税后利润的变化是不完全统一的,有的企业税负轻了,但是税后利润也减少了;有的企业税负重了,但是税后利润反而增多了。企业测算税制改革的影响,一定要测算到税后利润变化这一步。测算税后利润变化的目的,是根据税后利润变化与企业上下游客户谈判,争取有利的交易价格。

  对试点企业而言,由于改革以前缴营业税,企业购置设备、购进货物时虽然负担了增值税进项税金,但不能抵扣,只能计入成本;改革以后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金可以抵扣,但以前可以在税前扣除的营业税和增值税进项税金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没有了。所以,“营改增”影响的不仅仅是货物和劳务税,也引起收入和成本费用的变化,进而影响企业的税后利润。因此,分析改革对税负的影响,应综合考虑营业税、增值税及因税前扣除和营业收入变化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在“营改增”前,营业税纳税人负担的货物和劳务税包括因购进货物而承担的进项增值税,直接缴纳的营业税,还应考虑因进项增值税计入成本,营业税在税前扣除而少缴的企业所得税。“营改增”后,纳税人负担的货物和劳务税只有增值税,但是改革对税负的影响不能简单比较营业税额和增值税额的大小,还应考虑增值税进项税不再抵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等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改革前,劳务接受方如果支付的是运费,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计算允许扣除的进项增值税,相当于支付了进项增值税。如果支付的是其他劳务费,则含有提供方应缴纳的营业税,这部分营业税作为接受劳务支出的组成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改革后,劳务接受方支付的运费需要计算进项增值税,其他劳务费也可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增值税,随着可抵扣进项增值税的增加,以前作为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金额相应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增加,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会有所增加。

  具体该如何测算税负和税后利润的变化呢?王冬生以交通运输业为例作了分析。

  假定交通运输劳务提供方甲公司当月因购进燃料承担的进项增值税是10元,当月为乙公司提供运输劳务的营业收入是400元,当月缴纳营业税12元。其他可税前扣除成本、费用是78元。交通运输劳务接受方乙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支付的运费是400元,抵扣进项税额28元。假定改革后,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含税的运费仍是400元。

  按照上述数据,改革前,甲公司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为300元(400-10-12-78),应纳企业所得税75元,税后利润225元。改革后,甲公司应纳增值税29.64元[400÷(1+11%)×11%-10],应纳税所得额282.36元[400÷(1+11%)-78],应纳企业所得税70.59元,税后利润为211.77元(282.36-70.59),税后利润减少了13.23元。

  甲公司税后利润的下降主要是由税负的增加引起的。改革前,甲公司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12元,改革后虽然可以抵扣进项税,但缴纳的增值税达29.64元。综合考虑进项税额、营业税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甲公司改革后税负总体有所增加。

  甲公司在成本不变的情况下,为了抵消改革带来的不利影响,可以通过涨价的方式,保持税后利润不变。那么涨价多少才能保持税后利润不变呢?

  假设应涨价X元,即价格达到400+X元后,税后利润保持不变,可以从以下公示中求出X值:

  [(400+X)÷(1+11%)-78]×75%=225,求出X=19.58元

  也就是说甲公司将含税价格上涨到419.58元,可以保持与改革前相同的税后利润水平。接下来的问题是接收甲公司劳务的乙公司会同意涨价吗?这就需要甲公司从税负的变化去说服乙公司。

  乙公司改革前支付400元运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28元,所得税税前扣除为372元;改革后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提高到39.64元,在销项税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少缴增值税11.64元(39.64-28),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为360.36元,少扣除11.64元,在多缴所得税2.91元后,税后利润增加8.73元。既然乙公司因为税改增加了税后利润,双方就可以通过谈判实现利益共享。

  从上海试点情况看,“营改增”对大多数纳税人是有利的。对于少数由于税制转换原因导致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上海出台了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企业可以申请财政补贴。同时,少数税负增加的纳税人也积极适应新税制,采取了一些对策。比如部分交通运输企业按11%税率缴纳增值税后,因为进项税抵扣不多,税负上升,一些企业采取将现有运输车辆出售,再购入或租入车辆的办法,增加可抵扣的税金,以降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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