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须认证。关于一体化服务费您可以到原开票方办理重新开具两张发票业务,其中一张是技术维护服务费;如是自行开票的,一年的技术维护服务费是400元;如是代理开票的是250元。是否需要备案具体请您与您的税管员老师联系。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