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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税[2012]15号文件

 凯旋号 2012-06-27
关于财税[2012]15号文件
咨询标题:关于财税[2012]15号文件 咨询类型:增值税
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政策:请问1、我单位可以享受该政策,对于航天信息开具的防伪税控系统发票是全额抵扣的,所以该增值税发票还需要认证吗?请问2、每年的技术服务费是900元,航天信息开具的是普通发票,请问这种情况也可以列入增值税纳税申报主表中第23行进行抵扣吗?是可以全额抵扣还是可以抵扣多少金额?请问3、享受该政策是否要到国税办手续?要准备多少资料?
时  间:2012-03-22    
答复内容
您好,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值税纳税人2011121(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须认证。关于一体化服务费您可以到原开票方办理重新开具两张发票业务,其中一张是技术维护服务费;如是自行开票的,一年的技术维护服务费是400元;如是代理开票的是250元。是否需要备案具体请您与您的税管员老师联系。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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