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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对租赁权的重大影响——租赁已抵押房产时必须注意的问题

 孙新琦律师 2012-06-28

摘要

《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抵押权对租赁权的重大影响——租赁已抵押房产时必须注意的问题

一、相关规定

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6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二、分析建议

尽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出租,但由于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抵押房屋的出租,因此《租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但是,该租赁权无法对抗抵押权人及其后的受让人。有人提出,既然无法对抗,那么出租人是否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以达到继续使用租赁物的目的?

坦而言之,目前立法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合同法》第230条仅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可以认为,优先购买权源于租赁权,产生冲突的实际上是租赁权与抵押权。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没有对此予以明确,仅仅是明确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笔者认为,一方面,租赁权不能对抗抵押权的规定,仅仅是针对抵押权的行使、实现时,租赁合同的效力而言,不应当扩大对租赁权的限制。另一方面,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并不能损害抵押权人的权利,抵押权的保障在于抵押物的变现。因此,承租人应当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但是,笔者还是再次提醒,在承租房屋时,有必要查明房屋抵押情况,否则很可能对房屋的正常使用遗留潜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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