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的十大典型纠纷案例(3)
三、陈红诉蓝波公司迟延办证违约金案
【基本案情】陈红与蓝波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陈红购买蓝波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并约定了迟延办证违约金等事项。合同签订后,因蓝波公司原因,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为陈红办理房地产权证。陈红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又将该套房屋卖与他人。2009年2月,陈红诉至法院,要求蓝波公司支付迟延办证违约金。蓝波公司答辩认为陈红已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再来起诉迟延办证违约金,主体不适格。
【裁判情况】市五中法院终审认为,陈红要求蓝波公司支付迟延办证违约金系依据合同产生的请求权,陈红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将房屋转卖,是对物权的处分,不影响其依据合同约定向蓝波公司追索迟延办证违约金。遂判决蓝波公司向陈红支付迟延办证违约金。
【法官点评】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将房屋转卖,仍可依据合同相对性,要求签订合同的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在转卖商品房的过程中,应注意区分是合同的权益转让还是取得房产证后物的转让。前者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导致合同主体的变更;后者产生新的合同关系,转让方仍可依照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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