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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纠纷

 一瓢若水 2012-07-04

 一、无法办理或长期得不到房产证18种情况

  1.开发企业已经破产或被取消资质,无法继续办理楼盘的大确权;

  2.开发商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或没有缴齐土地出让金;

  3.开发商将土地或房屋抵押给银行或建筑队等,债务尚未清偿完毕;

  4.开发商没有完成竣工备案工作;

  5.开发企业将房屋重复销售(未经合同备案),导致无法办理房产证;

  6.楼盘被法院查封;

  7.开发商没有取得建筑面积实测数据;

  8.商品房出现面积误差,在一定范围内的超面积需按规定补缴或退回购房差额,在面积误差未解决的情况下,将导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

  9.开发商没有按整体规划建设小区配套设施,或未移交小区配套用房,无法通过综合验收;

  10.开发商不及时办理"大确权";

  11.开发商不配合提供办理"小房产证"的相关资料;

  12.开发商与小业主存在纠纷,扣着本该发给小业主的房地产证不发;

  13.房屋契税尚未缴纳;

  14.公共维修基金尚未交付;

  15.提交办理房产证的文件不合格;

  16.个别购房者购房入住后进行违章搭建,致使规划部门不予核发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

  17.房产证办理部门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或不予办理;

  18.代办产权的单位或人员(律师、代理公司)违规操作。

 造成这些情况产生的原因有四种:

  第一种是由开发商造成的,这是主要原因,也是实践中出现问题最多的一种,如上面所列的第1-12种。

  第二种是由购房者本身造成的,如上面所列的第1216种。

  第三种是由于房产证办理部门造成的,如上面所列的第17种。

  第四种是由代办人员造成的,如上面所列的第18种。

  二、应对方法

  ()开发商原因造成的

  勤于查询

  购房人签合同前应查看清楚,开发商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正本的记事栏中,有无土地被抵押的标注。也可以登录相关网站查询,在北京,可以登录"北京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的网站进行查询。

  认真查验文件

  签约前可以查验"国有土地使用证",如果是"临时使用证"或有抵押,要拒绝签约,或者一定要求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开发商保证于xxxxxx日之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签好《购房合同》

  《购房合同》中要有专门条款对房屋产权和房产证相关内容有所约定,不仅要约定具体办理的最后时限,还要约定不能按时办理的处理办法。

  1.关于初始登记

  (1)建议范本

  "出卖人应当在___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本款约定期限内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退房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出卖人应当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止,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_的违约金,并于出卖人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起_日内向买受人支付。"

  (2)日期的确定

  对于期房,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作为起点,计算90日。对于现房,可以根据销售合同签订之日作为起点,计算90日。

  (3)退房违约金的确定

 不超过100%即可。

  2.关于转移登记

  (1)建议范本

  "1.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_种方式办理转移登记:

  (1)双方共同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2)买受人自行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3)买受人同意委托____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委托费用元人民币(大写)

  2.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_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_日内由出卖人支付。"

  (2)日期的确定

  对于期房,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作为起点,计算120日。对于现房,可以根据销售合同签订之日作为起点,计算120日。

  (3)退房违约金的确定

不超过100%即可。

  不签不合理的委托书

  很多开发商要求购房人在合同外另签一份协议,委托其代办房产证、代收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

  这种不合理的委托购房者可以拒绝。不用担心如果不委托房地产商代办,自己就无法办理房产证。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因此,不管购房人是否委托房地产商代办房产证,房地产商都有法律责任协助购房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取得房产证。

  解约与索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开发商存在下列严重违约行为,您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解除、撤销合同或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6.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

  ()购房者本身原因造成的

  对于开发商与小业主存在纠纷,扣着本该发给小业主的房产证不发的,应及时沟通,及时解决矛盾,避免长期拖延。并可以主张开发商扣发房产证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要求开发商改正。

  对于房屋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尚未缴纳的,应及时缴纳,因为缴纳上述税费是法律规定的取得房产证的必经程序。为了及时取得房产证,购房者应及时缴纳,并及时将缴纳收据或发票交给开发商或代办机构(人员)

  对于提交办理房产证的文件不合格的,应及时改正,可以向工作人员询问,以免跑"冤枉路"

  对于个别购房者购房人住后进行违章搭建,致使规划部门不予核发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的,应及时拆除违章搭建的非法建筑,保障房产证办理。

  ()房产证办理部门原因造成的

  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代办人员原因造成的

  可以解除委托合同,并向代办人员或机构要求赔偿。

 

 

 

 房产证纠纷该怎么解决

  房产证纠纷概述

  法院在进行房屋产权确认时,房产证被视为最重要的依据。有些单位或个人出于逃债或减缴契税等目的,以亲属或员工的名义办理房屋产权证。如果双方没有形成书面协议,日后一旦产生纠纷,真正的产权人不受法律保护。即使双方存在协议,如房产登记和房产证书无法撤销,真正的房屋产权人也很难得到法律保护。不过,毕可超律师认为,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证只需对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对房屋取得过程无需也无义务进行审查,法院在进行房屋确权时,只以房管部门所登记的房产证作为确权的依据,在房管部门登记符合法律规定、房产证无法撤销的情况下,忽视了房产取得的过程,仍以房产证为准进行确权,这等于是放弃了民事审判的权利。

  房产证纠纷的解决

  ()开发商原因造成的

  勤于查询

  购房人签合同前应查看清楚,开发商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正本的记事栏中,有无土地被抵押的标注。也可以登录相关网站查询,在北京,可以登录“北京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的网站进行查询。

  认真查验文件

  签约前可以查验“国有土地使用证”,如果是“临时使用证”或有抵押,要拒绝签约,或者一定要求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开发商保证于xxxxxx日之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签好《购房合同》

  《购房合同》中要有专门条款对房屋产权和房产证相关内容有所约定,不仅要约定具体办理的最后时限,还要约定不能按时办理的处理办法。

  1.关于初始登记

  (1)建议范本

  “出卖人应当在___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本款约定期限内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退房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出卖人应当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止,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_的违约金,并于出卖人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起_日内向买受人支付。”

  (2)日期的确定

  对于期房,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作为起点,计算90日。对于现房,可以根据销售合同签订之日作为起点,计算90日。

  (3)退房违约金的确定

  不超过100%即可。

  2.关于转移登记

  (1)建议范本

  “1.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_种方式办理转移登记:

  (1)双方共同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2)买受人自行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3)买受人同意委托____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委托费用元人民币(大写)

  2.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_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_日内由出卖人支付。”

  (2)日期的确定

  对于期房,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作为起点,计算120日。对于现房,可以根据销售合同签订之日作为起点,计算120日。

  (3)退房违约金的确定

  不超过100%即可。

  不签不合理的委托书

  很多开发商要求购房人在合同外另签一份协议,委托其代办房产证、代收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

  这种不合理的委托购房者可以拒绝。不用担心如果不委托房地产商代办,自己就无法办理房产证。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因此,不管购房人是否委托房地产商代办房产证,房地产商都有法律责任协助购房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取得房产证。

  解约与索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开发商存在下列严重违约行为,您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解除、撤销合同或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6.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

  ()购房者本身原因造成的

  对于开发商与小业主存在纠纷,扣着本该发给小业主的房产证不发的,应及时沟通,及时解决矛盾,避免长期拖延。并可以主张开发商扣发房产证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要求开发商改正。

  对于房屋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尚未缴纳的,应及时缴纳,因为缴纳上述税费是法律规定的取得房产证的必经程序。为了及时取得房产证,购房者应及时缴纳,并及时将缴纳收据或发票交给开发商或代办机构(人员)

  对于提交办理房产证的文件不合格的,应及时改正,可以向工作人员询问,以免跑“冤枉路”。

  对于个别购房者购房人住后进行违章搭建,致使规划部门不予核发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的,应及时拆除违章搭建的非法建筑,保障房产证办理。

  ()房产证办理部门原因造成的

  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代办人员原因造成的

  可以解除委托合同,并向代办人员或机构要求赔偿。

   延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

    案情介绍:2002527,原告王某和被告大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的某大厦住宅楼402号房;被告须于2002830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并应于房屋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被告的责任自交付起如超过一年,原告仍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无法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自该一年届满之次日起由出卖人承担每日已收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赔偿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付清了全部购房款,被告亦按时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被告因消防工程验收及房屋面积测绘等问题,没有将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的资料报给房产局,导致原告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直到2006420,被告才给原告开具结算发票并通知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2007319,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20038312006420期间的延期办证违约金。

被告认为:原告购买房屋享有的是物权,而不适用诉讼时效。既使适用诉讼时效,原告于2007319日才起诉主张权利,2003831日至2005319日期间的违约金超过了两年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

原告认为:延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06420日开始起算,所以,其诉讼请求没有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合同明确约定了如因被告的责任自交付起如超过一年,原告仍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无法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明知自2003831日起可以要求被告支付延期办证的违约金。所以,延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2003831日开始起算。原告在诉讼中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期间有中断,所以,法院只能支持2005319日至2006420日期间的延期办证违约金。2005319日之前的延期办证违约金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不再受法律的强制保护。

案例分析:

1、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的请求,属债权请求权,适用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原告取得权属证书前,并未取得房屋物权。被告认为延期办理房产证支付违约金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同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延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合同约定的办证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起算,亦即自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算。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了如因被告的责任自2002830交付起如超过一年,原告仍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无法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被告的违约行为发生在2003831,即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03831起算。原告于2007319才起诉,是否已经过诉讼时效呢?被告因消防工程验收及房屋面积测绘等问题,没有将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的资料报给房产局,导致原告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由此产生违约金是一个持续的状态,会随着时间的延长而增长。也就是说,被告的违约行为一直延续到2006420止。但是,由于原告迟至2007319才起诉被告要求其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此后,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在起诉日前向被告主张过权利。所以,自起诉日的前两年之内的违约金请求权未超过诉讼时效,自起诉日的前两年之前的违约金请求权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违约责任期间为2003831起至2006420止,法院对20053192006420期间的延期办证违约金予以支持,对2003831起至2005318止的违约金请求权不予支持是正确的。

 

 

小区已经入住近7年了,房产证却迟迟没办下来。昨日,某小区3-97栋楼的业主们告诉记者,更让他们郁闷的是,房产证还没办下来,小区开发商却已经申请破产了,这可让小区300余户居民着了急。

  1031日上午,记者联系到了该小区8号楼的业主赵先生。他向记者出示了一份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记者在合同上看到,第十五条虽然明确注明“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但“90”日的字眼虽然清晰,但明显有被刀片刮过的痕迹。对此,赵先生称,当时买房时是从同学的亲戚家转过来的,因为不懂,当时也没仔细问。数字是何时涂改的,也已经无从查起。到后来,开发商虽然承诺办房产证,可一年年过去了,到现在还没办下来。赵先生无奈的说,小区7栋楼,共300余户居民都如此。“问题关键在于房产证办不下来,落户、孩子入学以后都是问题”。

  说到这儿,不少小区居民也开始一一向记者倒起心中的苦水。5号楼的刘女士告诉记者,因为没有房产证,现在孩子落户成了难题,尽管前前后后不知跑过相关部门多少次,但还是没有进展。“这样一来,孩子以后上学等问题也肯定解决不了”。

  “不仅如此,没有房产证,要想以后转让、出卖房子,肯定也不好办。”家住7号楼的张大爷愤恨的说,普通市民一家人攒一辈子钱买个房子,开发商这样做太让人痛恨了。

  除此以外,当年交房后,小区居民每户还附缴了3000元的燃气安装费用,到现在,却迟迟未用上燃气。

  而多年来,小区房产证没办下来,小区业主也曾多次找开发商及相关部门,不料却被告知开发商已于2008年申请破产了。

  随后,记者跟随小区业主联系到了住建局相关工作人员,他们表示,该小区之所以这么多年迟迟没办下房产证来,主要问题在于小区所在地块仍属于集体土地。这样一来,相关部门自然无法验收、确权,也肯定办不了房产证。而奎文建设局也表示,现在正在解决这一问题,为市民办理房产证。

 

 

 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旦签订购买方和出售方都应受此合同约束,《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不仅负有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而且还应当承担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因此《商品房买卖解释》也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负有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根据其他相关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商品房所有权的转移,应当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为认定标准。

  推荐阅读:

  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开发商承担责任

  对于出卖人逾期办证行为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规定,主要包括: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队逾期办证违约金作出明确约定的,可以按当事人的约定认定及处理。党和私人之间对此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从公平诚信原则出发,由出卖人按照买受人已经支付的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商品房买卖解释》18条也规定了对出卖人原因造成办证逾期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责任形式为:

  1、支付约定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违约金计算方法确定;

  2、赔偿损失,该责任形式适用于买受人损失数额确定,且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或约定违约金低于损失的情形;

  3、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已付购房款包括买受人支付的首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根据《解释》19条,由于出卖人原因导致办证逾期一年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要求出卖人承担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

  值得思考的是:

 

  由于登记机关原因造成办证逾期的,买受人能否请求赔偿?笔者认为:对买受人损失应当坚持全面赔偿原则,其无辜遭受损失,出卖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办证机关亦不承担责任,买受人保护将出现真空,严重违背公平正义原则,故买受人可根据《民法通则》121条,请求登记机关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上,可以适用《解释》17条第3款,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房产证纠纷】关于延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解析

作者:佚名 来源:中顾法律网

【房产证纠纷】关于延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

  房产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

  2002527日,原告王某和被告大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的某大厦住宅楼402号房;被告须于2002830日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并应于房屋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被告的责任自交付起如超过一年,原告仍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无法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自该一年届满之次日起由出卖人承担每日已收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赔偿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付清了全部购房款,被告亦按时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被告因消防工程验收及房屋面积测绘等问题,没有将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的资料报给房产局,导致原告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直到2006420日,被告才给原告开具结算发票并通知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2007319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2003831日至2006420日期间的延期办证违约金。

  被告认为:原告购买房屋享有的是物权,而不适用诉讼时效。既使适用诉讼时效,原告于2007319日才起诉主张权利,2003831日至2005319日期间的违约金超过了两年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

  原告认为:延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06420日开始起算,所以,其诉讼请求没有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合同明确约定了如因被告的责任自交付起如超过一年,原告仍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无法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明知自2003831日起可以要求被告支付延期办证的违约金。所以,延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2003831日开始起算。原告在诉讼中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期间有中断,所以,法院只能支持2005319日至2006420日期间的延期办证违约金。2005319日之前的延期办证违约金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不再受法律的强制保护。

  案例分析:

  1、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的请求,属债权请求权,适用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原告取得权属证书前,并未取得房屋物权。被告认为延期办理房产证支付违约金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同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延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合同约定的办证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起算,亦即自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算。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了如因被告的责任自2002830日交付起如超过一年,原告仍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无法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被告的违约行为发生在2003831日,即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03831日起算。原告于2007319日才起诉,是否已经过诉讼时效呢?被告因消防工程验收及房屋面积测绘等问题,没有将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的资料报给房产局,导致原告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由此产生违约金是一个持续的状态,会随着时间的延长而增长。也就是说,被告的违约行为一直延续到2006420日止。但是,由于原告迟至2007319日才起诉被告要求其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此后,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在起诉日前向被告主张过权利。所以,自起诉日的前两年之内的违约金请求权未超过诉讼时效,自起诉日的前两年之前的违约金请求权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违约责任期间为2003831日起至2006420日止,法院对2005319日至2006420日期间的延期办证违约金予以支持,对2003831日起至2005318日止的违约金请求权不予支持是正确的。

【房产证纠纷】开发商没有按时办理房产证怎么办

  房产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

  案例介绍:

  房产证一直是购房者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目前,由于开发商延期办理房产证而引发的纠纷比较普遍。那么,开发商逾期未办理房产证,买房人怎样确定追究开发商违约的时间起点,开发商又应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呢?

  律师分析:

  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买房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买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房人可以通过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在目前开发商处于强势的大趋势下,买房人难免会遇到麻烦,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律师建议购房者理智地对待出现的纠纷,采用最合理的方式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拿不准的地方最好提前咨询一下相关专业人士。

对很多人来说,辛辛苦苦一辈子,最大消费可能就是买一套房。但是,在买房这件大事上,却常存在着各种各样陷阱和纠纷,比如房产证难办、房子质量有问题、合同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甚至物管公司乱收费等等。

记者近日收集一些案例,希望有更多购房者能从中得到启示,避开这些陷阱。同时购房者也应知晓自己权益,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懂得积极维权。

案例1购房一年多仍难办房产证

赵先生:我是东城区锦华凯欣名苑(学府一号)业主,购房已1年多了,现在想办理房产证,却发现楼盘居然未确权。每次询问开发商时,他们总是含糊其辞、百般推脱,真是让人气愤。不知道他们提交了资料给房管局没有,也不知道什么时候能确权,好让我们办理房产证?

东莞市房管局:经了解,开发商办理确权相关资料基本齐全,但还欠规划验收和实测面积。房管局办事人员已催促开发商尽快完成以上相关资料办理,申报商品房确权手续。有关该楼盘确权进度,业主可致电学府一号。

案例2 “按套计价”面积误差不用赔

张先生:近期在办理房产证时,发现开发商提供户型丈量图上标注的建筑面积比合同上的面积小几平方米(3%以内)

销售合同上有面积差别处理条款,即面积不符应适当赔偿,但同时该条款上也注明:“如按套购买,条款无效。”遇到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购房合同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中已明确写明“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于本条约定”。因此,如果当事人选择的是按套计价的,则不适用于本条约定。

案例3 合同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

蒋先生:我在丰泰城买了一套房子,价格是按套内面积算的,合同上面积为65.93平方米,近日我收到丰泰地产的面积差异补款通知书,上面写明我房子面积实测为70.34,超过合同面积的6.69%,开发商要我补款。请问我是否需要向开发商补款呢?

房管局:购房合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条款分三种情况:1、差异值在0.6%内的,双方不作任何补偿;2、差异值在0.6%3%的,双方按合同约定的单价多退少补;3、差异值在3%以上的,购房人可选择多退少补或退回所购商品房。而蒋先生所述的情况应按照第3条来处理。

案例4 排污管与排废管共用排污口

一名不愿具名业主:深业·御泉山高层洋房洗手间里,排污管和排废管最后都通过一个排污口排出,即马桶的排粪便和洗手盆、淋浴排废共用一个排污口。这样污水排放管冒出的臭气很容易从下水道等溢出来,造成房间恶臭;生活污水中含有的碱性、油性物质也很容易和粪便结合,生成硬结物,堵塞排污管道。

就此问题,部分业主代表曾向深业物业提出了要求在洗手间增加一根排废管的意见。但深业地产回复称,由于设计原因,已无法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一根排废管了,而且深业在深圳都是这样设计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住建局:由于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未将4.1.2条列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因此该已建的工程是否采用分流的排水系统,只能取决于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商)当时是否有明确要求。

针对社会反映较多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问题,住建局已制定《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手册》,自201111日起实施,其中明确将“卫生间应采用生活污水和生活废水分流的排水系统”列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地方性标准。

 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邱××

  被申请人:汇统房地产有限公司

  审理机构:济南仲裁委员会

  仲裁请求:赔偿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78347.68

  仲裁结果:被申请人汇统房地产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赔偿款:77451.48

  仲裁裁决书编号:(2005)济仲裁字第002

  以下是本律师在庭审当中发表的代理词:

  一、被申请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办理房产证已经构成违约。

  被申请人一再强调,之所以没有按时办理房产证,是因为申请人没有及时将办证需要的材料交给被申请人,言外之意“只要你按时把有关材料交给我们,我们早就把房产证给你办下来了”。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首先,申请人已经履行了交纳办证所需费用及文件材料的义务。

  申请人要特别提请仲裁庭注意,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的被申请人出具的“办理房产证登记表”上,清楚的记载了申请人的合同编号、户型结构、房屋总价款、契税数额、工本费数额等事项,而且登记表的备注1写明:“接到我公司通知后持本人身份证到市房管局领取房产证”,这句话完全可以证明办房产证所需的材料都已准备齐全,申请人只需等被申请人的通知到房管局领房产证即可。而且,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表明,申请人已按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交纳了办理房产证所必需的8000多元的费用。跟交纳8000多元钱相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无疑只是举手之劳,很难想象,在申请人孩子要上学、急需用房产证去办理落户手续的情况下,申请人会不去做这样简单的事情,这从情理上是讲不通的。事实上,申请人已按约定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办证所需的所有材料,但被申请人只向申请人出具了办证费用的收据,对于收到的其他材料则没有出具收据。而收到文件材料后不出具收据是所有开发商的惯常做法,决不能因此得出申请人没有递交这些材料的结论。而且,被申请人虽然声称是因申请人没有交全材料导致无法办证,但却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却可以基本证明申请人已完全履行了约定义务,根据“证据优势规则”,应当做出有利于申请人的认定。

  其次,被申请人不能办理房产证的真正原因是其自身的手续不全。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及《山东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及济南市房管局的有关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应当由被申请人首先进行初始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以每幢楼为单位),此时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所有权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我们习惯上将其称为“大房产证”。只有开发商取得“大房产证”以后,房产管理部门才会受理为买受人办理小房产证的申请。这就意味着被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人提交办理小房产证的材料之前完成这项工作,否则,不管申请人有没有交齐材料,被申请人都在事实上无法履行为申请人办证的义务。因此,我们认为,仲裁庭应当首先去调查被申请人有没有取得大证、什么时候取得的大证,而不应当先调查申请人有没有提交材料或者有没有提交全部的材料,否则,就犯了一个逻辑性的错误。那么,被申请人有没有按时取得大房产证呢?申请人在仲裁庭上多次要求被申请人解释这一问题,但被申请人一直拒绝解释。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当举证证明自己是否履行了义务,由于办理大房产证是被申请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所以,既然被申请人提供不出证据来证明自己已经取得了大证,那就只能认定其在开庭前没有取得大房产证。事实上,被申请人没有及时取得大房产证在汇统花园几乎是人尽皆知,而这,也正是被申请人一直无法为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广大的汇统花园的业主办理房产证的真正原因。

  综上所述,申请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了办证费用及其他材料,被申请人无法为申请人办理房产证的原因是其自身手续不全,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房产证纠纷】解析逾期拿不到房产证问题

  房产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

  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逾期办证的原因是复杂的,从目前来看,至少存在以下几种原因:一是出卖人的原因,例如出卖人没有缴清土地出让金等有关费用、在施工中擅自改变规划无法通过验收、办证工作拖延推托等;二是买受人的原因,例如买受人自己经过催促也不同意办证或拖延移交需要自己提供的办证资料等;三是合同外第三人的原因,例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测绘造成逾期、出卖人在约定期限内递交了办证资料而登记机关造成逾期等;四是不可抗力造成的逾期。

  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属于商品房出卖人的原因造成逾期办证的,才能够认定出卖人构成逾期办证违约责任。

  在确定是出卖人原因的前提下,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界定了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几种情形:()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内没有办出房产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没有办出房产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没有办出房产证的。

  商品房出卖人逾期办证行为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有约定违约金标准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追究商品房出卖人的逾期办证违约责任,应当注意诉讼时效。按照《民法通则》关于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的规定,买受人必须在违约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或者以其他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并留下相关的证据,否则将无法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解决逾期办证问题,通常有四种途径:和出卖人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仲裁和诉讼。

  和出卖人的协商可以在购房时进行,对逾期办证的问题签订一个尽可能详细的补充协议,这类特别约定将来可以优先适用,也可以在出卖人出现逾期办证行为后进行协商,争取达成共识,但是要注意尽量采用书面形式,保留和收集有关证据,在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将有利于其他途径的展开。

  购房人选择仲裁途径的,应该以双方存在仲裁协议为前提,同时要注意的是由于仲裁机构和法院系统没有隶属关系,相关司法解释对仲裁机构并不具有约束力,仲裁庭只是参照有关规定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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