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温天气高温补贴政策解答 1.《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是什么时间施行的? 答:《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于2007年5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2.《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称的高温概念是什么? 答:《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所称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通过当地电视、广播等媒体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气温以市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3.高温补贴适用哪些范围的对象? 答:《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适用本办法。 4.什么是中度高温,什么是强度高温? 答: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不含40℃)为中度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为强度高温天气。 5.高温补贴金额是多少? 答: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用人单位除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外,还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其中中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5元至10元标准发放,强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10元至20元标准发放。 6.高温补贴发放的时间? 答:按重庆市气象权威部门发布的各区县当月高温天气(中度或强度)天数计算高温补贴,各单位发放高温补贴的时间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具体高温天数可登陆重庆气象网(www.121.cq.cn),查阅“重要天气”栏目中的“高温日数统计”,就可了解上月各区县(自治县)高温日详情。 7.作业现场发放清凉饮料与高温补贴的区别? 答:每年5月至9月期间是夏季时段,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而高温补贴是指夏季时段中,中度高温天气、强度高温天气除发放免费的、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以外,还要发放高温补贴。 8.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由那个部门实施监管? 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辖区内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按照属地原则,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9.用人单位违反《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向谁举报? 答: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0、高温补贴是否纳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实施的《最低工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括: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高温补贴不纳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11、:用人单位采取降温措施使劳动者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7℃(不含37℃)其工作时间是否作调整? 答:如果用人单位采取降温措施使劳动者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7℃(不含37℃)可维持原工作时间,不作调整。 说明:国家安全质量监督总局于2012年6月29日发布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对高温天气高温补贴等规定进行了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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