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书具有何种效力 | |
作者:人事劳动争议仲裁科 | 发布时间:2009-03-09 |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08年2月进某化工厂从事制胶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 [分析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和解协议书具有何种效力。 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和解协议书只要不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双方均是可以反悔,并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和解协议书可以以证据的形式提供,因此,本案中的协议书具有的仅是证据效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和解协议书,只要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种观点:和解协议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不仅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也没有合同法上的合同约束力。即使是在当事人完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当事人在没有收到仲裁庭的裁决书、调解书之前,都可以反悔。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化工厂支付张某1000元。 [案例评析] 笔者认为,对和解协议书的效力问题,不能简单地划一处理,而应该综合考虑、区别对待。 和解是纠纷当事人双方以平等协商、相互妥协的方式和平的解决纠纷,和解协议书,则是将纠纷当事人双方在完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达成的一致意见以书面的形式加以确认。可见,和解协议书本质上具有合同的属性。工伤事故当事人双方,相当于是民法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可由权利人自愿放弃和自由处分。赔偿权利人与义务人就赔偿达成的协议,属于约定之债,适用合同法来调整。 由此,笔者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和解协议书若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即双方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可变更可撤消的情形。那么,一份合法有效的和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合同上的约束力,当事人不能任意反悔。相反,若是一份无效或是可撤消的和解协议书,则只要是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双方当事人都是可以反悔,并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而第三种观点中,把当事人的反悔权无限扩张,笔者认为,这有可能违背了和解协议的合同本质,与法律设置反悔权的目的不符,设置双方和解的必要性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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