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主要缺陷举例
本附件列举了部分主要缺陷项目,但并未包含该类缺陷项目的全部,可根据需要增加其它缺陷项目。
人员 — 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或生产管理负责人无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且对其负责的工作缺乏足够的实践经验。 — 委托无足够资质的的人员履行质量管理部门或生产部门的职责。 — 质量管理部门与生产部门人员不足,导致差错率高。 — 与生产、质量管理有关的人员培训不足,导致发生相关的GMP偏差。 — 健康要求内容不完整。
厂房 — 存在可能导致局部或偶发交叉污染的通风系统故障。 — 未对空气过滤器的更换、压差监控进行维护/定期确认。 — 辅助系统(蒸气、空气、氮气、捕尘等)未经确认符合要求。 — 空调净化系统和纯化水系统未经确认符合要求。 — 未根据需要控制或监测温湿度(如未按标示的要求贮存)。 — 与生产区或产品暴露的设备直接相邻或位于其上方的墙面/天棚有损坏(破洞、裂缝或油漆剥落)。 — 因管道或固定设备造成有无法清洁的表面,或有灰尘直接位于产品或生产设备的上方。 表面外层涂料(地面、墙面和天棚)无法进行有效清洁。 — 有证据表明生产区域内未密封的孔洞表面存在污染(长霉、霉斑、来自以往生产的粉尘等)。 — 生产区域空间太小,可能导致混淆。 — 未经授权的人员可进入物理和电子分隔的待验区域/物理分隔的待验区域无良好标志,且/或未按规程使用。 — 原辅料取样无独立区域/没有足够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原辅料取样中的污染或交叉污染。 — 厂房虽然洁净,但缺少书面的卫生清洁规程。 — 无微生物/环境监控的标准操作规程(SOP),易受污染的非无菌产品生产区未设纠偏限度。
设备 — 设备未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运行。 — 用于复杂生产工艺的设备未经确认符合要求。 — 在线清洁(CIP)设备未经验证。 — 液体制剂或油膏剂的生产罐未安装卡箍式卫生接头。 — 未对存放的设备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 — 设备不适用于生产:表面多孔且无法清洁/材质有颗粒物脱落。 — 有证据表明产品已被设备上的异物(如润滑油、机油、铁锈和颗粒)污染。 — 大罐、料斗或类似的生产设备没有盖子。 — 设备(如烘箱或灭菌柜)存放有多个产品时(有可能交叉污染或混淆),没有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当。 — 在共用区域内,设备安装的位置不能防止操作中的交叉污染或可能的混淆。 — 未维护或运行纯化水(PW)系统以提供质量合格的生产用水。 — 垫圈不密封。 — 无自动化设备、机械设备、电子设备或测量设备的校验计划/未保存校验记录。 — 无设备使用记录。 — 生产设备的清洁方法(包括分析方法)未经验证。 — 非专用设备用于高风险产品生产时,生产设备的清洁方法未经验证。
生产管理 — 生产处方由无资质人员编写/核对。 — 复杂的生产工艺未经验证。 — 复杂生产工艺的验证研究/报告内容不完整(缺少评估/批准)。 — 无品种更换生产的规程,或该规程未经验证。 — 生产工艺规程上的主要变更未经批准/无书面记录。 — 生产中的偏差无书面记录,且未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 未对生产收率或物料平衡的偏差进行调查。 — SOP未包括生产不同产品之间的清场,且无书面记录。 — 未定期检查测量器具/无检查记录。 — 生产操作间和中间物料缺少适当的标识,易造成混淆。 — 不合格的物料和产品标识、贮存不当,可能引起混淆。 — 物料接收后,到质量管理部门批准放行期间,待包装产品、中间产品、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未在待检区存放。 — 未经质量管理部门的批准,生产人员即使用待包装产品、中间产品、原辅料和包装材料。 — 待包装产品、中间产品、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标识不当/不正确。 — 未按SOP由有资质的人员对原辅料进行配料。 — 生产处方不完整,或在生产操作过程中显示出生产处方不准确。 — 生产批量的变更未经有资质的人员准备/审核。 — 生产/包装批文件的内容不准确/不完整。 — 尽管有文件记录,但未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即合并批号/SOP未涵盖此内容。 — 无包装操作的书面规程。 — 包装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未经有资质人员的调查。 — 打印批号、未打印批号的印刷包装材料(包括储存、发放、打印和销毁)控制不严。
质量控制 — 设施、人员和检验仪器不完备。 — 质量控制人员无权进入生产区域。 — 无物料取样、检查和检验的SOP或相关SOP未经批准。 — 产品未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即可销售。 — 质量管理部门未经正确核对生产与包装的文件记录,即批准放行产品。 — 偏差和勉强符合要求的情况未按照SOP正常调查并做书面记录。 — 原辅料与包装材料未经质量管理部门事先批准即用于生产。 — 未经质量管理部门事先批准即进行重新加工/返工操作。 — 无投诉与退货处理系统。 — 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操作(如运输、贮存等)的SOP未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未予以执行。 — 无变更控制系统。 — 检验用实验室系统与现场控制(包括确认、操作、校验和设备维护、标准品、各种溶液以及记录保存)无法确保检验结果和所作结论是准确、精密和可靠的。 — 无药品召回规程,且发货操作的方式无法实施完全召回(无发货记录或未保存记录)。 — 隔离和处理方式不当,会导致召回的产品、退货重新发货销售。 — 无自检计划或自检计划不完全/自检记录内容不完整或未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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