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盐国家标准(GB5461-200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食 用 盐
前言
本标准是对GB5461-1992《食用盐》的修订。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ΓOCT-13830--1984《食用盐》。本标准增加了白度及化学指标按湿基百分数的计算, 并针对我国食用盐生产原料、生产工艺及产品质量状况规定了卫生指标的限量。 本标准经修订删除了普通盐及粉碎洗涤盐和日晒盐的三级品,调整了碘酸钾、粒度、白度和部分化学成 分指标。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5461-1992。 本标准由国家轻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海湖盐标准化中心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全国海湖盐标准化中心、全国井矿盐标准化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志达、陈素娟、张能君、王志斌、付淑英。 本标准于1985年10月首次发布,于1992年6月第一次修订,1999年12月第二次修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盐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供食用的精制盐、粉碎洗涤盐及日晒盐。
2 引用标准(略)
3 产品分类 食用盐为晶体氯化钠,用于食用。 食用盐按其生产和加工方法可分为:精制盐、粉碎洗涤盐、日晒盐。 按其等级可分为:优级、一级、二级。 分子式:NaC1 分子量:58.44
4 技术要求 4.1 感官指标:白色、味咸、无异味、无明显的与盐无关的外来异物。 4.2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一规定:
表一
指标 |
精 制 盐 |
粉碎洗涤盐 |
日 晒 盐 |
优级 |
一级 |
二级 |
一级 |
二级 |
一级 二级 |
物理指标 |
白度、度≧ |
80 |
75 |
67 |
55 |
55 |
45 |
粒度、%≧ |
0.15-0.85mm |
0.5-2.5mm |
0.5-2.5mm |
1.0-3.5mm |
85 |
80 |
75 |
80 |
85 |
70 |
化学指标(湿基)% |
氯化钠≧ |
99.1 |
98.5 |
97.00 |
97.00 |
95.5 |
93.2 |
91.00 |
水份≦ |
0.30 |
0.50 |
0.80 |
2.10 |
3.20 |
5.10 |
6.4 |
水不溶物≦ |
0.05 |
0.10 |
0.20 |
0.1 |
0.20 |
0.10 |
0.20 |
水溶性杂质≦ |
- |
- |
2.00 |
0.80 |
1.10 |
1.60 |
2.40 |
卫生指标 |
铅(以pb计)≦ |
1.0 |
砷(以As计)≦ |
0.5 |
氟(以F计)≦ |
5.0 |
钡(以Ba计)≦ |
15 |
碘酸钾mg/kg |
碘(以I计) |
35±15(20-50) |
抗结剂mg/kg |
亚铁氰化钾≤ |
10.0 |
1)此项测定只限于以天然含钡卤水为原料制得的食用盐。 2)对高碘地区居民和不宜食用碘盐群专供的未加碘食用盐,其碘含量应小于5mg/kg,包装应有相应的标注,其他技术指标不变。 ②GB1488规定——碘:碘化钾食盐30-70mg;食盐碘酸钾34-100mg;碘化钾中含碘量为76.4%,以元素碘计,碘酸钾含量为59.63%以元素碘计;食盐强化量20-60mg/kg。 5 试验方法(略)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由相同的加工方法生产的同一等次的,一次交付的产品构成为一批。 6.2 食用盐产品出厂(场)前,应由生产厂(场)(或销售部门)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在包装内(外)附有质量合格证,该产品方可出厂(场)。 6.3 抽样方法和数量 按GB/8618规定执行。 6.4 食用盐产品质量以产品交付时检测质量为准,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由供需双方共同委托提交仲裁单位,并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和判定。 6.5 食用盐产品包装的净含量与其标注的质量偏差应符合国家颁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要求。 6.5 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指标(或粒度、白度、水溶性杂质中的两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应以抽取同批产品的备用样,按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若复验仍达不到该类产品最低一级的规定,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7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7.1 食用盐的大包装必须使用内衬聚乙烯薄膜的纸箱、编织袋,每件重量为25kg或50kg。包装应附合格证或合格标签,并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名称、数量、批号、检验员姓名(代号)。 7.2 食用盐小包装,可使用聚乙烯塑料袋、纸盒、塑料盒(瓶)(无毒),每件重100g、500g、250g或250g以下,小包装上必须标注GB7718规定的要素,贴有加碘盐防伪标志。 7.3 食用盐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运输途中器具捆扎牢固,确保完好无损,禁止与能导致盐质污染的货物混装。由于运输造成破损和质量下降,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 7.4 食用盐贮存中要妥善保管。存放仓库要通风,防止雨淋、受潮,堆放的食用盐应上有遮蔽,下有隔板。 禁止与能导致盐质污染的货物共贮。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04-20发布 2000-10-01实施
说明: ①1号修改单。对表一的内容“2)”由原国家轻工局行业管理司以国轻行质〔2001〕6号文提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2001-03-21以质技监办发〔2001〕76号(《关于批准GB5461-2000〈食用盐〉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函》)批准,并在《中国标准化》2001年第5期上公布,自2001-06-01实施。 ②2号修改单。为GB5461-2000《食用盐》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7月21日以国标委农经轻函〔2004〕44号批准,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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