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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维权”是维权还是违法?

 指间飞歌 2012-07-20

“过度维权”是维权还是违法?

昨天是3·15宣传日,大街小巷、商店百货的宣传活动,着实刺激了一把消费者的维权热情,从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看,近年来消费者维权案..

昨天是3·15宣传日,大街小巷、商店百货的宣传活动,着实刺激了一把消费者的维权热情,从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看,近年来消费者维权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但是,“维权热”也催生了“职业打假人”这种新的行业,甚至出现了黄静向华硕索赔500万美元的天价索赔。人们不禁要问,知假买假、天价索赔等行为到底是“过度维权”,还是已经触犯了法律?对此,法官、学者、律师、消协工作人员都认为“过度维权”还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但现阶段存在此现象是正常的。

  法官:

  法律没有“过度维权”说法

  据海淀法院统计,近年来消费者维权案件每年保持在300件以上,消费者多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双倍赔偿进行索赔。“‘过度维权’是一种民间说法,法律上没有对此作出界定。”法官表示,不排除有的消费者知假买假、高额索赔,但这种行为目前并不违法。

  法官介绍,对于超出双倍赔偿的部分,法院一般也不予支持,除非商家做出类似“假一罚十”的承诺,在消费者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法院会突破“双倍赔偿”的限制,按照商家的承诺判决其以十倍价格赔偿消费者。法官表示,目前法院还没有“过度维权”的判例,至于“过度维权”引起的敲诈勒索等纠纷极为罕见,如何判决要依据案情实际情况而定,尚无一定之规。

  专家:

  放宽“过度维权”标准

  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教授针对消费者维权,提出了“有理、有利、有节”三个标准。有理就是消费者维权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有利则是消费者要选择有利于解决纠纷的方式、途径,有节则要求消费者维权时不能违背法律、社会公德,不能滥用法律诉求,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王教授认为,“过度维权”要着眼在“有节”这一点上。“客观地说,我国目前保护消费者程度还远远不够,亟待立法、司法、执法部门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王教授认为,消费者和经营者相比,存在信息不对称、搜集证据能力不足、经济实力差距大等诸多不利因素,明显处于弱势地位。这种情形下,就不能苛求消费者事事非常理性地维权,因此“过度维权”的判断标准要相对宽松、有利于消费者。

  针对知假买假行为,王教授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因此“职业打假人”能否引用该法维权尚有争执。但就个人观点,王教授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方面是保护真正的消费者,另一方面也是鼓励每一个人利用法律武器与有欺诈等行为的经营者进行斗争,在对消费者保护不尽如人意的今天,应该允许有“职业打假人”的生存空间,当有一天我国对消费者的保护达到了比较高的水准,再谈保护真正的消费者也不迟。

  律师:

  “过度维权”索赔数额非定罪标准

  “过度维权”还有一种最常见的形式就是高额索赔,例如某消费者购买了一瓶啤酒,发现里面有苍蝇,以请媒体曝光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挟生产者赔偿10万元,这种情况够不够成敲诈勒索呢?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戴福律师对此表示,索赔数额不是“定罪”标准。

  “定罪的要素是有犯罪行为,而消费者具有权利人身份,完全可以依据合法手段向生产者提出索赔主张。”戴律师认为,既然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纠纷,那么消费者向经营者索赔多少钱都是正当权利,至于最后是在有关部门协调下解决,还是双方私了,也无论经营者最终赔偿多少钱,消费者的行为都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戴律师解释说,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索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消费者维权并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消费者以曝光、诉讼等合法手段威胁生产者,不构成敲诈勒索。但是,如果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产生过激言语和行为,则有可能构成犯罪,例如得不到赔偿就声称甚至实施绑架、伤害经营者,则构成敲诈勒索、绑架、故意伤害等罪名。

  消协:

  不支持“过度维权”

  市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部主任郎丹柯认为,“过度维权”是指超额索赔以及采取示威、吵闹、扰乱社会秩序等恶性手段索赔的行为。他表示消协只支持合理、合法的索赔和投诉,不支持“过度维权”。同时,他也认为,由于消费者处于弱势,即使有上述过激行为,只要没有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也可以得到谅解。

  他建议,有关部门应加大对不法经营者的惩罚力度,如果经营者通过虚假宣传、恶意欺诈手段欺骗并伤害了消费者,那么经营者不仅要做出赔偿,还要接受严厉的处罚,以罚赔并举的办法,迫使经营者不敢轻易侵犯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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