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12366经常接到纳税人的反映,先是黑龙江的纳税人反映,后是长春市几个纳税人反映,还有几个直接到省反映,都说SY地区税务机关在为外地来本地施工的纳税人代开建安发票时不但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外,还要按开票金额的2.5%扣企业所得税。并说是根据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规定执行的。
据纳税人反映,SP地区也开始了,外省沈阳也开始扣了。
分析:
一、征税依据
221号文件说的是“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这个文件关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是这样说的: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还说:“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就是这句话惹的祸。关于“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这个文件只说了属于“二级分支机构”所需要的证明:
即:“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没说不是二级分支机构所需要的证明。天哪,没有上述证明——恰恰是说明——不是二级分支机构。好了,税务机关就说——你提供不出证明——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是这个意思吗??????
二、关于《外管证》是否有效
看看国家总局所得税司缪司长是怎样说的:
网友问:请问缪司长:
施工企业到外地承建公路项目施工(在施工地未设分支机构、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如该施工企业持其法人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施工地税务机关是否还要征收该企业的所得税?如果征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国税函[2008]747号的规定执行?
如果工程施工地是在该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之外的同一省内其他市县的,该省又未出台总分机构纳税管理的相关规定,其所得税由谁征收,如果征收是核定方式还是查账征收? [ 2009-04-24 09:53:11 ]
缪慧频: 建筑企业外出经营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比较复杂,在新企业所得税法框架下,我们正在对这一问题抓紧进行研究和明确。在新的征管规定正式出台之前,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执行。 [ 2009-04-24 09:53:11
不用我再说了,国家没说227作废(这个文件就是说《外管证》的事),那么——有效,有效就应该——执行,执行——就应该回原地纳税。
三、关于税务登记
看看《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是怎样规定的:
第十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据说,现在没有“临时税务登记”了,都是《税务登记》,我想:税务登记是对纳税人税收管理的需要,不能说明办理了税务登记,就必须在所在地纳税企业所得税。
四、具体执行
我们将此事向省局主管部门进行了反映,主管人员向国家局请示了,总局主管人员说:判定是不是“二级分支机构” 还是按221判定:即: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是否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关于建安企业外出经营是否回原地纳税企业所得税,总局正在研究,准备10月份下发。(请等待吧)
目前省局如何掌握?据权威主管人员解答:此事已于SY主管人员明确了政策规定,也就是:无法证明外地施工企业属于二级分支机构的,不能预征企业所得税。更不能核定征收(扣缴)企业所得税。可凭《外出经营活动证明》回机构所在地纳税。
建议:如果建安企业纳税人遇到此情况,可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正确纳税。因为:如果当地扣2.5%的企业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国税或地税)会承认吗?能作用为已纳数吗?如果整个企业年终汇算时亏损,你在外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能给你退税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