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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的税务处理

 chinawolfeddy 2020-10-29

1、总公司的增值税处理

一般情况(属地缴纳):分别向总分机构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特殊情况(汇总缴纳):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分机构间移送货物的视同销售特殊规定

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非同一县市):分支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分支机构向购货方收取货款,总机构在货物移送时视同销售,开具专用发票给分支机构抵扣,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总机构统一收款、统一开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总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分公司可以选择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公司独立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不受总公司的影响。

2、总分公司的城建税及附加处理

总分公司均以实际缴纳的流转税为计税依据,增值税独立缴纳、城建税及附加也独立缴纳。

3、总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特殊情况(独立缴纳):

视同独立纳税人。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

特殊公司。

国有邮政企业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路运输企业等列明的企业。

一般情况(汇总缴纳):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中,二级分支机构: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

不就地分摊缴纳的二级分支机构: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

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

管理办法:

统一计算: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分级管理: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就地预缴: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财政调库: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4、总分公司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职工薪酬扣缴义务人:分公司独立发放的由分公司代扣代缴;总公司统一发放的由总公司代扣代缴。

5、总分公司的印花税处理

印花税:应纳税凭证书立或者领受时就地纳税。

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购销关系(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征收印花税;执行计划用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6、总分公司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处理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产权所有人;征收机关为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是土地使用权人;征收机关为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

都是由各总分公司自行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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