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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是怎么回事

 雨送黄昏xzj 2021-05-07

以德居正,内外兼修者赢,

以信居正,上下同心者胜。



我们知道企业所得税总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申报,但是增值税是否也能适用总分支机构汇总交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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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可以汇总交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所以对于增值税而言,总分机构基本还是按照属地原则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独立申报纳税,分支机构可以独立开具增值税发票,独立地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这是大原则,特殊情况下政策层面允许总分支机构汇总交纳。
财税[2012]9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现将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政策通知如下: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交纳从国家层面的政策来看,适用条件为:1、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2、省级及以上财政、税务机关批准,方能汇总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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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交纳的适用范围
总分机构汇总计算增值税范围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包括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
对于财税[2013]74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笔者认为上述《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应适用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销售服 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相关内容,因为财税[2013]74文发布时正是营改增推行的时候,对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内容后来在营改增过程中几经变更,但是最终税务局也未再出相关文件。

对于总分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适用本办法,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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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值税汇总交纳的具体操作
1、计算

总机构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包括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

2、预缴

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预缴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

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3、清算

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计算。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超过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通过暂停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的方式予以解决。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小于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差额部分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由分支机构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

4、不参与汇总的情况

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参与汇总交纳。

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目前在实务操作中,大的原则就是:如有地方政策就根据地方政策规定执行,如果地方无政策规定则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附件:根据《陕西省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管理办法》陕财税[2021]2号摘录如下:


一、适用情形

在陕西省范围内跨县(市、区)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核准,可在核准范围内实行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管理,由总机构汇总计算所属分支机构的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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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交纳条件限定为:
1、总机构和拟纳入汇总管理的分支机构需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实现计算机联网,具有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的会计核算、资金使用、货物移送管理规定,能准确记录销售收入、货物进、销、存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实现信息管理系统有效监控。
3、总分支机构能准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4、总分支机构总体上应具有一定规模,总分支机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分支机构数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及同期增值税应纳税额等指标原则上应符合下述规定:
分支机构数量应在10家(含)以上、申请汇总前总分支机构连续12个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2亿元(含)以上,同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在100万元(含)以上。
5、总分支机构纳税信誉良好,税法遵从度高,最近三年纳税信用等级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A级、B级或M级,未发生违反增值税相关规定及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

基本上只有较大规模的连锁经营的企业,才能够满足申请条件。然而事事都有例外,国家专门列举了一批大型跨省经营的铁路、航空运输企业,允许其增值税汇总交纳,具体见财税〔2020〕30号。


三、汇总管理方法
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管理方式包括按销售额比例分配、预征后清算、总机构统一缴纳。
(一)按销售额比例分配。由总机构统一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按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额占比计算总分支机构各自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二)预征后清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以当期实现的应税销售额及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额。年度终了,由省税务局组织开展总分支机构年度增值税清算工作,并将总分支机构年度应纳增值税总额抵减已预缴增值税后的余额按应税销售额占比分配到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增值税与已预缴增值税实行多退少补。经总机构同意,分支机构多预缴税额可以结转下一年度进行抵减。

总分支机构的预征率由省税务局确定;总分支机构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总机构应适时提请调整预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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