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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申报课程扩充释疑

 松涛楼 2018-05-05

上周六,我在“小陈税务直播间”播出了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公益课。不出意外,课后大家在咱们公众号上提出了各种各样的问题。解答之后,我认为其中有三个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便在今早的“财税365”直播间内作了解答,特将文字版整理于此。另外,因为课程的关系,上周的文章昨天才更新,公众号每天只能发一条信息,所以上周获奖名单也只好在这里一并公布啦

还是先答疑吧。问题一:我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中有些是亏损的,这些亏损的机构需要分摊企业所得税吗?

答:要分摊。因为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57号公告设定的征管规则中,并没有亏损的机构无需分摊税款的规定,而且分支机构分摊比例的影响因素中,也没有本年利润这一因素。因此,亏损的机构依然要分摊企业的所得税。具体分摊方法与课程中的讲解相同,即由总机构计算出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然后根据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各自的分摊比例,计算出每个机构应分摊的税款。

问题二: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分摊税款?

答:要分摊。独立核算与否也不是分支机构是否分摊税款的条件。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属于57号公告第五条所列的5种特殊情况(详见课件P12),一般都要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如果无法核算其上年度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应由总机构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归集。只有既无法提供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相关证据,才会被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且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问题三:总分机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明确了,能延伸一下,讲讲总分机构如何缴纳增值税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由上述规定可知,一般情况下,不在同一县(市)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分别就其应纳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某省(市)制订了特殊政策(比如要求总机构汇总纳税等),则应该从其规定纳税。

以上就是本次课程的问题解答啦。还是因为每天只能发1篇文章的关系,本次公益课的课件只能等明天再发送给大家,大家可以先看一下我昨天发的案例故事,看看丐帮公司的总分机构是如何分摊企业所得税的。

 

说到丐帮,就来到我们的开奖环节了。可能乔峰(萧峰)的英雄形象和悲壮命运深入人心,上周答对的同学竟有10人之多。我们只好按照抢答的时间顺序,恭喜刘静娴、张勇、孩儿三位朋友获奖啦。请获奖的朋友将支付宝账号或微信收款码留言给我,我会在收到留言后尽快按沪市A股即时大盘价的0.2%为您颁奖。

明天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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