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猴王公司与建行武汉开发区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案<02

 胡杨369 2012-07-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民二终字第1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猴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路344号。
    法定代表人:汪东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宝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利峰,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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