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好! 我是一名肾移植术后排异治疗患者,两年多来每次去社保局办理相关手续,无论是特定门诊的申请还是报销手续,总的来说,作为一个服务于民的办事机构,我发自内心地认为社保局的工作是做得非常出色的,主要表现在: 1、社保相关信息的宣传做得出色,通过宣传册、网站等都可轻松获得我们想要获得的信息; 2、在我所经历过的特定门诊和报销程序中,相对也是比较方便的; 3、社保局工作人员的服务心态很好(在这里我是用“心态”,而不是用“态度”,我认为,心态反映的是整个社保局的工作氛围,态度反映的是某个工作人员的个人工作修养)。 两年多来,除了感受到以上社保局的出色服务之外,也有以下些许“建议”向贵局反映: 1、下级医院转往上级医院、住院费用超过一定限额、以及自行转院时,降低报销比例不合理,理由: ① 像我们这类患大病的患者,不可能完全治愈的,只能延续生命,医疗费用的花费本来就已经很大,而且还是终生花费,更何况,也只有大医院才有条件治疗,如果针对我们这类患者,还采取按医院级别降低报销比例、费用越多报销比例越低的方式对待,而不加区别对待,等同于加重我们的负担,有违社会医疗保险保大病、不出现“一人患病,全家受穷”的宗旨; ② 像我们这类大病,尤其是肾移植,目前东莞根本就没有医院和医生有这个手术及术后治疗的资质与能力,然而,我们需要做这种手术时,往往突然,根本开不了转院证明,所以只能自行前往广州的医院治疗,可是自行转院又得降报15%的比例,我当时从人民医院转至中山一,叫医生给我们开转院证明,医生根本不开,说他们医院也能做肾移植配型,但是做不了肾移植手术啊,对我也没有意义啊。 2、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特定门诊报销比例及年度报销限额太低,理由: 肾移植病人往往都有可能有多种疾病,如肾性高血压、甚至血糖、血脂偏高等,而年度实际报销额只有6万元的75%,即4.5万元,很多人半年就将全年的额度用完了,报销待遇远低于周边城市,深圳是90%,且无上限,广州好像是80%,有没有上限不确定。 3、报销程序可以参照深圳再改进下,在取药现场直接报销。听深圳的病友说,深圳是拿着社保卡直接去指定药店拿药就可以了,当场就报销了,自己只需要支付10%,而东莞还要自己先垫付药费,再拿去社保局报销,还得25个工作日内才能收到报销的金额,增加了患者的负担,而且,社保局也都是正常时间上班,我们要去报销,也只能请假去报销,这样一来,我们患者就极不方便了,本来看病也得请假,报销又得请假,这样来回也不环保不经济啊。 希望社保局能听取建议,尽快有所改善,造福我们这类不幸的平民百姓!祝工作愉快,身体健康! 网友:爱东莞很久了 发言时间:2012-07-26 15:03:45 受理时间: 2012-08-03 11:12:52 市社保局回复
您好,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 关于转院及自行住院问题。首先,按我市社保规定,特定门诊参保人确因病情需要,提供相关就诊资料并经审核后,可选择广州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特定门诊选定医药机构,参保人无需转诊可直接到特定门诊选定医药机构就诊购药;其次,对于住院转院问题,参保人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转上级医院治疗的,应由市内首诊医院主诊医生开具《转院证明》,方可转院,未经转院的参保人自行到其他医院住院按规定相应降低报销比例;最后,是否符合转院标准,是一个医疗技术方面的问题,主要由就诊医院的医务人员根据病人病情和本院的诊疗技术水平作出综合判断。若确实出现定点医院故意刁难病人的现象,一经查实,我局将按社保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 关于报销比例问题。目前我市包括报销比例在内的各项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是与我市医疗保险缴费水平相挂钩的。我市医疗保险目前主要是解决群众基本医疗保障从无到有这个问题,仍未达到满足群众要求的“好”或“不好”的阶段。目前,我市的人均医疗保险缴费水平在珠三角范围内处于低水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相对于我市的缴费并不是低水平,目的是在不增加企业和个人负担的前提下让更多的参保人能够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今年7月份开始,阶段性为企业减负,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从3%调整为2.5%,但参保人的待遇标准仍保持不变。这也是根据我市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而推出的措施。参保人医疗费报销比例等待遇标准,我局将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状况,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调整。 三、 关于报销程序问题。目前,我市已经实现了社保与市内定点医院、部分定点药店特定门诊联网结算(具体可登陆社保局网站查询)。参保人在已联网的定点医药机构就诊,提供社保规定的资料即可现场报销结算。目前,我市社保还与广州、深圳、惠州三地30多家定点医药机构实现了联网,主要解决住院病人的现场报销结算。由于我市参保人在上述三地门诊就医需求量不大,加上门诊现场结算技术和管理方面难度比住院结算更大,所花费成本更高,这项工作我局一直处在探索阶段,难以取得突破性进展。但是我局始终会将这项工作坚持下去,不断改进我们的工作,尽可能方便参保人就医结算。 感谢对社保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受理人:市社保局 回复时间:2012-08-03 11:1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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