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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巧家爆炸案与错案预防

 燕山村夫926 2012-08-11

云南巧家爆炸案与错案预防

何家弘



731,我终于结束了在日本名古屋大学的“特任教授”工作。要说那一个半月的讲学还是挺悠闲的。每周讲两次课,每次一个半小时,所以我有较多的时间撰文和上网。回到北京之后,我便全力投入“预防刑事错案国际研讨会”的最后筹备工作。这个研讨会是我主持的科研项目的一项活动,我们还在人民大学成立了“刑事错案研究中心”。前期的筹备工作主要是由中心副主任刘品新副教授主持的。

868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吉林大学法学法学院联合主办的,以“完善司法制度,预防刑事错案”为主题的国际研讨会在长春举行。来自我国大陆地区和港澳台地区以及美国、英国、挪威的大约150名专家学者(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等)参加了研讨,其效果和影响都超出了我的预期。在此,我除了要感谢我们的合作方——吉林大学法学院之外,还特别要感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对这次研讨会的大力支持!

    在研讨会上,一位来自云南的律师提到了巧家爆炸案的最新进展情况——警方已承认原来认定赵登用为制造爆炸者是个错误。听后,我很高兴,也很庆幸,因为假如没有诸多不必一一提及的社会力量的介入,该案很可能会成为一起新的冤错案件,而且很难昭雪。同时,该案再一次告诉我们,错判无辜会同时犯下两个错误,因为在把无辜者错误地认定为罪犯的同时还会放纵真凶。因此,在面对疑案的时候,司法人员的回答应该是宁可错放也不要错判!

    前天回到北京后,我又看了关于云南巧家爆炸案的最新报道,并重读了我在两个多月前写的两篇文章:“云南巧家爆炸案的三种侦查假设”和“云南巧家爆炸案当另有真凶”(当时发表于正义网的法律博客,现将第二篇复制在下面,供网友参阅)。其实,我当时的看法并没有多少独到之处,许多网友都曾提出类似的观点。但是,这些相当明显的疑点为什么没有能够引起办案人员的重视抑或正视?在预防刑事错案的主题下,这确是一个值得我们认真反思的问题。

 

云南巧家爆炸案当另有真凶

  昨天(5月24)晚上,凤凰卫视中文台的“社会能见度”节目播出了关于云南巧家爆炸案的专题报道,使我得以直观地看到“5·10爆炸案”的现场情况以及部分“证人”的陈述情况。作为专门研究犯罪侦查和刑事证据的学者以及犯罪悬疑小说的业余作家,我对该爆炸案很感兴趣,因为这宛如现实版的犯罪悬疑小说,需要运用专门知识并通过推理去破解该“爆炸之谜”。

在上一篇博文中,我曾提出“5·10爆炸案”的三种侦查假设,即该爆炸案的制造者或是赵登用,或是那个死于爆炸的女子,或是那个雇佣赵登用“摩的”的男子。看了昨晚的节目之后,我认为,赵登用和该女子都不是实施爆炸的人,该爆炸案一定另有真凶,而且很可能就是那个雇佣赵登用的神秘男子。诚然,在这个问题上,当地侦查人员比我更有发言权,因为他们可以直接审查已经获得的全部证据并继续调查取证,而我所接触到的都属于经过加工和筛选的“传闻证据”。但是,我处于相对超脱的位置,不受某些地方利益的干扰,可以比较客观地分析评价证据。因此,我也希望自己的分析能对当地的侦查人员有所帮助。

首先,赵登用应该不是制造该爆炸案的凶手。主要理由是:第一,案发那天早上,赵登用像往常那样开着摩托车到县城的红卫街路口等活,开“摩的”拉客或者找一些背建筑材料的零活。据一起等活的人讲,赵与人聊天,与雇主砍价,后来开摩托车拉着一个客人走了。赵登用的这些行为举止显然不像要去实施爆炸的凶手。那么,这些“证人”的陈述是否可信?我以为,这些人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不存在提供伪证的动机,而且没有证据表明他们在提供这些“证言”时受到了威胁或者利诱,因此其陈述的基本内容应该是可信的,只是在具体的谈话内容和谈话对象等细节问题上可能存在感知或记忆的误差。第二,赵登用的两个哥哥和妻子以及赵登用在巧家县城租住房屋的房东等人证明,赵登用不懂炸药,没有接触过炸药,也不是那种能干出爆炸案的人。对于这种爆炸案来说,掌握一定的爆炸知识并且能够获得炸药是作案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如果这些陈述属实,那么赵登用就不具备这个作案条件。这些“证人”的陈述是否可信?虽然赵登用的亲友与本案有间接利害关系,其陈述可能带有一定的倾向性或偏袒性,但是我们在评断时还要分析其陈述的具体内容。我以为,他们说赵登用不是那种能干出爆炸案的人,此话不能采信,因为这是意见证据,很容易受证人主观倾向的影响;但是他们说赵登用没有接触过炸药,这是可以查明的一般性事实,其编造谎言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在没有反证(如有人证明赵登用曾经使用过炸药或者购买过炸药)的情况下,他们的陈述是可以采信的。顺便说,当地公安机关提供的现场录像(爆炸发生前,赵曾在现场徘徊)和专家就爆炸点作出的推断(赵的尸体在爆炸中心而且该爆炸系“悬空引爆”)都属于间接证据,并不能单独证明赵登用就是实施爆炸的凶手。

其次,死于爆炸的女子应该也不是制造该爆炸案的凶手,主要理由是该女子那天是抱着儿子去现场的。按照常理,假使母亲要制造爆炸案,一般也不会让儿子去送死。另外,除了有一位现场幸存者曾声称看见一个女的引爆炸药之外,目前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该女子于爆炸有关。在那种爆炸事件中,幸存者在混乱中出现感知误差是很常见的。

如果赵登用和该女子都不是“5·10爆炸案”的制造者,那么谁是真凶?我以为,那个雇佣赵登用“摩的”的男子是首要嫌疑人。主要理由如下:第一,根据案发当天早上与赵登用一起在红卫街路口等活的人陈述,赵登用那天早上并没有背包,后来有一个背着双肩被包的人雇了赵登用的“摩的”。第二,当地警方提供的现场录像表明,赵登用背着一个双肩背包在现场外徘徊。第三,警方专家推断该爆炸的起爆点就是赵登用背包的“悬空位置”。根据以上证据,我们可以作出如下推理:该男子让赵登用开车把他拉到现场,然后找个借口离开并让赵替他看管背包;赵等了一段时间之后不见该男子回来,便在现场内外寻找(这与现场录像表明的赵在现场徘徊的情况相吻合);该男子躲在一个隐蔽场所观看,待赵进入现场之后,遥控引爆了炸药(通过爆炸现场残留的物证,专家应该可以认定该引爆装置能否遥控)。

如果上述推理能够成立,那么该男子就是一个冷酷残忍的罪犯,因为他不仅制造了416伤的爆炸惨案,而且是借助无辜的赵登用的身体去制造了该爆炸案!他为什么精心策划并实施这起爆炸案?我的第一反应是“恐怖袭击”。但是,除非有特别理由,那么在巧家县城这样偏僻的小地方实施恐怖袭击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因此,该男子大概是出于个人原因(如对拆迁征地不满或对当地官员有仇等)而策划了这起爆炸案。我以为,无论是什么原因,这种残忍的爆炸行为都是不能容忍的,都是必须受到惩罚的。因此,侦查人员不要再把精力都放在查找赵登用有作案可能性的证据上,而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在查找这个真凶上面。

我建议当地的侦查人员通过以下路径去调查取证:第一,查因果关系,即什么人具备实施这次爆炸行为的动机,并注意发现其在预谋过程中可能留下的蛛丝马迹。第二,查爆炸物来源,包括本案中使用的炸药和引爆装置,以及炸药包装物上可能隐含的与作案人有关的信息。第三,查找该男子,可以查看现场录像中赵登用是与谁一起来到的以及他周围有无行为怪异的人,也可以采用模拟画像和悬赏求证等方法向当地群众征集有关线索和证据。只要全力以赴去认真查办,我相信当地的公安机关有能力解开“5·10爆炸之谜”。

   在给本文画上最后一个句号的时候,我的心底还有一个奢望,那就是该男子在得知本案给当地民众和赵登用及其家人造成的这些伤害之后因良心发现而自首。我想说,站出来吧,你还是条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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