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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推定医疗过错的情节——违规 转载

 李加彬 2012-08-11

[原创]推定医疗过错的情节——违规  

2012-08-07 00:48:05|  分类: 医疗损害 |  标签:保定律师  推定  医疗过错  违规   |字号 订阅

 

      [ 保定律师   张荣安]

在医疗损害的鉴定中,医疗行为违规是被推定为医疗过错的法定理由,如果对患者造成明显的损害,就构成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了。

医疗违规包括违反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护理技术规范。违反钢性较强的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较为直接,容易识别,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不需鉴定即可以推定为医疗过错。但是,违反诊疗护理技术规范的行为虽然《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可以推定,因涉及医学专业,绝大部分法官不敢直推,往往是委托进行鉴定。

一、现有的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目前,我国颁布的卫生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法》、以及《刑法》、《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法律中关于调整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行为的规范。这些涉及卫生的法律是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执业必须遵守的准则。

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调整卫生管理、医疗机构及人员、医患关系的行政法规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制定和下发了大量调整卫生管理、医疗机构和人员、医患关系的规章,这些规章、办法、规定、制度等较为细化,如果有违反识别较为直接。

违反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造成病员身体伤亡的,过去称为“非法行医”,一般不再委托鉴定,各级医学会也不接受非法行医的鉴定。可以直接推定有医疗过错。

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诊疗护理技术规范的内容非常多,可分为成文的和约定俗成的两部分。成文的见于专业技术书籍和教科书中。约定俗成的技术规范源于专业交流和研讨等形成的共识。虽然《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可以推定为医疗过错,因这部分内容专业性极强,在实践中绝大部分因法官不敢推定而委托进行医学鉴定。

   附案例一:违反行政法规被推定为医疗损害调解赔偿一例

(一)案情简介

2010年3月31日,孕妇李继某,34岁,河北省任丘市安某村人。因怀孕足月,经人介绍到任丘市会战北道一诊所剖宫产分娩,该诊所在无备血的情况下进行了剖宫产,胎儿剖出后,因子宫出血不止,医生将其丈夫叫进室内做其工作,言明如果不切除子宫有生命危险,其丈夫签名同意,后将子宫和卵巢切除。

孕妇李继某出院后得知子宫被切,极为不满,几个月后找到该诊所交涉,医疗纠纷发生。经过多方了解,得知诊所医生高某系当地妇幼保健院的医生,个人执业资质为“中西医结合”。所聘用的人员杨学某,属于一名普通护士。也不是产科的卫生技术人员。

任丘市卫生局发给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只有妇科的诊疗科目,没有产科的诊疗科目。

不久,李继某向当地卫生局举报,经过市卫生局调查确认为“非法行医”,关闭了该诊所,对医生进行了行政处分。

(二)医方医疗过错分析。

    本案中诊所的许可证登记的诊疗科目是“妇科”,开展的剖宫产属于产科范围。其行为违反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给予了罚款和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在三甲级较大的妇产医院,我们也经常听到孕妇分娩后出血不止被切除子宫的情形。因出血不止或者大出血切除子宫是常见的,发生医疗纠纷后要进行原因分析和鉴定,不一定都属于医疗事故。但违法行医的则不然,一则不能进入鉴定程序,二则依照《侵权责任法》可以推定医疗过错,结合损害后果直接确定医疗损害。本案在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后进行调解,由医生赔偿30万元结案。体现了违法被推定过错这一原则。

 

    附案例二:违反技术规范被推定医疗损害一例

   (一)案情简介

2011年5月6日12时,孙某因患发烧、咳嗽、吐痰去本村卫生所就医,医生王某为其测量体温38.7度。听诊肺部有罗音,嗓子有红肿,诊断为感冒。遂为其开出处方:①青霉素1支、鱼腥草1支/组。②安痛定1支、病毒灵1支/组。医生打针时问:“用过青霉素吗?”,孙某回答:“用过,10天以前还在本所打过呢”,于是,医生便为其注射第一组药。打完两组针后约12点20分让其回家,孙某回家后躺在床上休息,13点左右,妻子齐某叫其吃饭,发现患者孙某呼吸停止,面色青紫,急找来诊所的医生王某,见此情景大为吃惊,因带的急救药物不全,又返回诊所拿药,回来后患者孙某死亡。

关于孙某的死因双方说法不一。诊所方提出尸检被患方拒绝。后经村委会调解因赔偿数额悬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后来,患者家属将诊所起诉,要求赔偿30万元。

(二)医方医疗过错分析

 上述案例较为经典,注射青霉素前必须进行皮试已经成为大众共识。仅凭这一点即可确定医方违规,对于这一情节,多数法官敢于做出推定。其实本案中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情节,即鱼腥草注射液也可以引起过敏反应、严重的造成肺水肿、呼吸困难等死亡。致于患者的真正死因是青霉素过敏还是鱼腥草过敏不需要去深究,这是推定医疗过错的特点决定的。注射这两种药都应考察是否过敏和皮试。前者法官敢推定,后者药物的问题法官和律师都是不知道的,故本案未涉及。

 本案被基层法院以“注射青霉素未作皮试”、违反药典规定为由推定医方有医疗过错,判决被告诊所赔偿原告共21万元。双方均未上诉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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