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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博客:都是大脑惹的祸?

 昵称535749 2012-08-20

如果你的行为受你大脑“控制”,你还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么?

通常,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比方说,现代研究已经表明大脑额叶(frontal lobe)——负责自我控制(self-control)极为关键的一个区域——在青少年时期还未成熟。这一发现,对于人们判断年轻人是否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起到了借鉴作用。2005年,最高法院裁定对未成年人的死刑判罚违反宪法,在做出这一裁定的根据当中,最高法院明确就把“涉及行为控制的大脑区域在青少年后期仍处于发育阶段”这一事实考虑在内。

当大脑内化学失衡(chemical imbalances)引起某些行为时,类似的推理也经常出现。因而,当某些现象,诸如詹姆斯·霍尔姆斯(James E.Holmes)——科罗拉多枪击案疑犯——这个案子出现时,就有可能引发人们关于化学递质与法律责任之间关系的争论。

诸如此类的案例无论其是非对错,有一个很重要的事实值得强调,即从普遍意义上而言,我们的行为受大脑“控制”,这一说法永远是正确的。我们的每一行为,总是与我们的大脑状态密可不分。然而,如果每一项新出现的证明人类行为与大脑存在相关性的科学发现,都被我们视为此一行为不受其个体控制之证据时,那么,我们的责任观就岌岌可危了。因此,脑科学(证据)何时能够成为行为发生的理由,我们要有清晰的认知,这是当下非常紧迫的一项工作。

不幸的是,我们的研究表明:人们要获得这样清晰的认知并非轻而易举。几年前,我们与心理学家爱德华·罗伊斯曼(Edward B.Royzman)共同在《伦理与行为》(Ethics&Behavior)期刊上发表了一篇研究论文,这项研究证明神经学解释在行为判定上的巨大影响力。

在实验中,我们设定一实验主角(protagonist),该主角的行为方式会对他人造成伤害,其中包括实施暴力行为,而研究人员会对这种行为方式产生的根源提供多种解释(实验情境-译注):在有的例子里,其根源是主角过去经历过的心理上可怕的事件(例如童年时遭受虐待);在另一些例子里,则是主角的生物学特征或者是大脑的异常(例如神经递质的失衡)。在不同的情境中,这些因素与行为之间的相关性也各不相同(例如童年时有过被虐待经历的个体中大部分人都有暴力倾向,或者相反)。然后,我们要求被试对不同情境下的主角进行判决。

实验结果的模型让人震惊。大脑病变,相对于心理因素,更有可能引导被试宣布主角无罪,哪怕它与暴力行为相关性很底而后者正好相反。更加值得注意的是,在主角是大脑病变的情况下,被试更倾向于认为(他们暴力)行为的产生是“自动的”而非“动机的”,且与主角的人格无关。被试对大脑病变主角的描述方式,暗示了主角真正的人格失去了对自我的掌控,而行为的发生是(大脑病变)引起的,而不是有意为之。

与之相对的是,尽管心理伤害体验诸如童年被虐待,往往让人对主角产生同情之心,甚至经常减少公众(对其行为的)谴责,但被试仍然认为他们的行为是有意的。主角的自我因为过去的创伤体验而发生扭曲,但大脑仍然正常。(因而),大部分被试觉得,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人格与主角决定作出怎样的行为是相关的。

这样的一种反应模式,我们称之为“幼稚型两元论”。这种理念认为,行为的产生要么决定于人的意图,要么决定于支配我们大脑的物理定律,而这两种归因的形式——心理的和生物的——是泾渭分明没有交叉的。如果是心理的,人们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是生物的则不然。(引用神经科学的证据,最高法院或许要为他们犯的幼稚型两元论错误而内疚:我们真的需要大脑证据来决定青少年成熟与否么?)

幼稚型两元论使人误入歧途。“起因是心理的还是生物的?”在判断一个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怎样的责任时,这或许并不是我们应该问的问题。(因为),任何的心理状态同时也是生物的。

或许我们应该问的是,“原因(无论是什么)与结果两者之间关联性有多强?”如果,假设说,大脑病变(或有被虐待史)个体中只有1%的人实施暴力行为,一般人会认为他们的行为是有意的,应该承担责任;而假如99%的人都有暴力行为,那你就真的要考虑一下了。

作为一个社会,我们学习如何更清晰地认识行为根源和个人责任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为了一些重大的事件诸如犯罪,同时也为了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决定,诸如运动健身,合理饮食以及养老储蓄,这一点很重要。随着科学的进步,人们的“有意”行为会有越来越多的“因果”解释,而我们将越来越多地要去判断一个人在何种情况下要对他们的行为负责。至为重要的是,我们不能屈服于神经科学的诱惑,让作恶者逃脱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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