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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应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舌遇牙 2012-08-21
法宝引证码】 CLI.A.066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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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问量】304
本案应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学科分类】民商法学
【出处】本网首发
【关键词】执行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案情】:王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理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李某确认欠王某2万元,调解分期给付。调解生效后,李某仅支付部分欠款后,余款未按期偿还。为此王某于2011年7月5日申请执行,法院于2011年7月9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王某已于2010年4月30日死亡,有邗江区邗上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户口注销证明,之后向王某之妻郭某调查,证实王某确系在申请执行前死亡的事实。本次申请执行是郭某隐瞒其丈夫王某已死亡的情况,仍以王某的名义申请立案的。

    【分岐】:对于本案如何处理,形成三种意见:一是对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继承人的继承权利明确后再予申请恢复执行;二是对该案裁定不予执行;三是对该案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评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简称执行规定)第1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本案中郭某隐瞒其丈夫王某已死亡的情况,以王某的名义办理了申请执行立案手续,根据《民法通则》第九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王某在申请执行前已死亡,无民事权利能力,也无诉讼权利能力,不能以王某的名义申请执行,此次的申请执行主体不符合《执行规定》第18条的法定条件。本案如果是在执行立案时发现这种情况,可以依照《执行规定》第18条第二款裁定不予受理。但本案已经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无法适用。

    本案具体应当如何处理,依据《执行规定》,执行案件的法定结案方式有执行完毕、裁定不予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裁定终结执行,对于本案的实际情况,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具体的处理方式,各地法院做法操作不一,影响了执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对于形成的三种意见,笔者倾向于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一)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来处理,意味着本院默认了此次以王某名义申请执行主体合法,是不妥的;(二)裁定不予执行的法条依据:认为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这种情况适用于案件实体审查。本案适用不予执行没有法条依据;(三)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是符合法理的,也是有可借鉴之处和参考依据的。如民事诉讼案件,立案审查时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三)项裁定驳回起诉。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时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如果裁定不予受理,有违立案与执行相分离的规定,在此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方式,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执行规定》第18条第一款(2)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同时,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不涉及到案件的实质审查,仅说明该次申请暂时不具备申请执行的法定条件,并不意味今后不能再次启动执行程序,当事人在符合申请执行条件时可以重新办理申请执行,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后,现行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的情形,建议立法部门完善出现此种情况的立法,使之成为明确的执行法律依据。



【作者简介】
丁玉俊,单位为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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