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林先生来电咨询: 2011年5月份,我骑自行车正常行驶,王某驾驶一辆轿车突然转弯,将我撞翻,导致我右臂、右腿等处骨折。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勘验现场,最后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我在医院住院治疗57天,花费医疗费7万余元,因赔偿事宜与王某协商不成,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我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将案件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我要求增加赔偿一审、二审诉讼期间再次住院支出的医疗费用,王某的代理律师说:发回重审案件不能变更诉讼请求。请问,发回重审案件能否变更诉讼请求? 律师解答:发回重审是指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或者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等情形,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审判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被发回重审后,原审人民法院应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既然法律规定,发回重审案件按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那么,当事人在发还后享有的诉讼权力就应该与原一审时享有的权利一致。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但是,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 满前提出。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是: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在民事诉讼发回重审阶段,按一审程序审理,原告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增加诉讼请求,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也就是说,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需要重新开始一审程序,重新进行送达、确定举证期限、开庭。当事人有权提起反诉,请求法院追加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第一次审理中没有出示的证据,发表第一次审理中没有提及的辩论意见,也可以增减、变更诉讼请求。 根据你介绍的案件情况来看,二审法院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再审。你在案件发还后增加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属于在诉讼期间所发生的治疗费用,案件发还后的原、被告双方的身份和地位并没有改变,案由没有变化,诉讼请求的变更并没有导致案件性质的变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赔偿,而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综上,你有权在案件发回重审后变更诉讼请求。 (陈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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