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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超出诉讼请求,法律适用错误还是违反法定程序?

 律师戈哥 2023-07-07 发布于河南
夏夜晚风

一。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177-1条规定: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判决、裁定超出诉讼请求(“超判”)的,属于该款第2项适用法律错误,还是第4项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二。法律规定

超判情形并未规定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审程序”一章,而仅规定于“审判监督程序”一章——第207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包括:…(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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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7条中,漏判、超判的情形平行并列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三种情形,然而回到177-1条,漏判、超判在此必然需要归入适用法律错误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两类情形之中,此种前后“冲突”体现出177-1条与207条列举方式的出发点差异:

——177条作为法院作出判决的直接依据,应为对于法院裁判权的限制,对于不同情形应当有清晰明确的分类;而207条作为开启再审程序的条件,则以细化某些具体情形(第10-13项)的方式强调开启再审的必要性,因而允许存在重叠。

三。裁判观点

1. 法律适用错误说为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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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学者就超判的规制途径所作实证分析,统计显示:适用第2项认定法律适用错误的判决占多数,适用第4项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的较少(统计数为0,可能存在错误)。

(刘学在、刘悦,“论超诉讼请求判决的识别与规制——以2015年至2019年390份民事判决书为样本”,《西部法学评论》,2020年第3期)

在部分案件中,法院明确指出,超判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1)在山东高院(2021)鲁民终1583号案件中,上诉人以一审判决超判为理由之一请求发回重审,山东高院认为:“发回重审案件要么事实不清,要么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但是,圣海公司在本案中上诉请求要求发回重审提出的上诉理由无论成立与否,均与上述规定无关,其上诉理由成立与否,均不能导致案件发回重审的结果。”

(2)在四川高院(2020)川民终1607号案件中,法院引用《民诉解释》323条关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范围的规定,认为:“通汇公司上诉主张的一审违反不告不理原则并不属于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虽“一审判决对未提起诉讼请求的问题进行审理并径行判决违反了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原则”,但最终的处理方式选择了适用《民事诉讼法》177-1条第2项的规定,直接撤销了一审判决超判的内容。

2. 严重违反程序说的案例

(1)仅有超判行为——在(2021)新28民终253号案件中,“上诉人努某1·亚克甫、努某2、努某3,被上诉人艾山·艾沙、茹先古力·吾休尔诉讼请求均未要求对死亡赔偿金进行分割,一审庭审中亦未询问各方当事人意见而主动对该部分主张进行分割属于超出诉讼请求判决,系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应予纠正。”

(2)仅有超判行为——在(2014)宁商终字第1533号案件中,“顺泰公司在一审中系依据票据追索权的请求权基础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亦据此进行了审理。在当事人未主动变更其请求权基础,原审法院亦未向当事人作出释明询问其是否变更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依据票据侵权责任的法律关系作出判决,判非所请,亦导致原审被告不能针对票据侵权责任充分行使答辩、辩论的权利。二审中,顺泰公司明确请求权基础为票据侵权责任纠纷实质是变更起诉所依据的请求权基础。据此,原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属程序错误。”

(3)超判复合其他程序违法行为——在(2022)新40民终99号案件中,“王磊主张的是速翔汽车公司退还剩余车款并双倍返还定金……故王磊在未明确变更其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一审没有对王磊主张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属于漏审漏判,且王磊主张退还购车款12,200元,没有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违约金,而一审判决速翔汽车公司支付王磊375,000元,及违约金84,450元属于超出诉讼请求判决。综上所述,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4)超判复合其他程序违法行为——在(2020)闽民再153号案件中,“江新金诉请永定恒信公司与永定天泽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原判决则判令永定恒信公司与龙岩恒信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超出江新金的诉讼请求。综上,原判决追加并非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为被告、判非所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四。分析

1. 首先,(1)就实体层面而言,超判必然属于实体错误的判决,因此,可以认定超判行为法律适用错误;(2)就程序层面而言,超判虽违反不告不理原则,侵害当事人的处分权利,但并不必然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不应直接认定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2. 应当认识到,超判虽直接表现于实体的判决主文,但法院作出该种判决也必然经历了一定的裁判程序,超判结果在构成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下,不能排除相关审理程序存在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可能

3. 因此,判断超判是否构成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具体分析案件审理程序是否存在对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侵害,并可考虑相关错误是否存在动用发回重审这一纠错机制的必要,还是直接改判即可。

4. 对超判行为作类型化分析,或许有助于程序合法性的识别,例如:

  (1)判决内容的超判:法院判决给付数额大于当事人诉请数额,当事人一般对于金额有机会进行辩论;或者判决给付类型超过当事人诉请类型的((2021)新28民终253号),多余的给付类型也非必须审理的内容,因此不宜认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2)判决主体的超判:法院判决原告未诉请的被告承担义务的((2020)闽民再153号),对于当事人的辩论权利似乎也无实质限制,个人认为也不构成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3法律关系性质的超判:目前法院认定法律关系性质区别于当事人主张的性质的情形较为常见((2014)宁商终字第1533号),因法律关系性质可能影响到当事人的请求与抗辩事由,法院径行判决的,可能会侵害当事人充分辩论的权利,构成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要求法院进行释明,2019年修改后则要求将其作为争议焦点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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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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