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申请期间及管辖法院: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 (二)事由 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并损害其民事权益。 1.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2.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3.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4.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三)例外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3.民诉法第54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4.民诉法第55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四)法院审查 1、法院审查期间:30日内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2、不中止执行: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一般不中止原生效裁判的执行。原告提供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法院可以准许。 3、法院的处理:请求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未撤销部分继续有效。 (五)当事人及审判组织形式(合议庭) 1.原告:第三人。 2.被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 3.第三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列为第三人。 (六)法院裁判及效力 1、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2、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3、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以上当事人均可上诉:当事人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不服的,可以上诉。 (七)与其他程序的关系 1.与再审程序:再审优先,原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1)再审优先,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入再审: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并入再审后的处理方式: ①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 ②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2)第三人撤销之诉优先,中止再审: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2.与执行程序 (1)可中止原裁判执行: 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 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则已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不得申请再审;未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可以申请再审。即:谁在前,谁优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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