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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三者区别

 昵称46712677 2018-04-13
导读

在我国,判决书的既判力具有相对性,只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但在特定情形下会突破相对性的限制,对第三人发生作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成为一种全新的保护第三人利益的诉讼形式,立法的目的和意义是给予当事人多一种救济渠道保护其权益。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和再审程序,三者之间存在一定联系和区别。三者救济诉讼程序的建立和补充,使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更为完善。现我所王世旗律师总结出三者之间的区别,与大家共享!


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的区别|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

 

汇编人|王世旗


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电话(微信)|15137118181


区别项

第三人撤销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

申请再审

条文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56条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

适用范围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执行行为所指向的执行标的(对原判决、裁定无异议,目的是排斥对特定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行为)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诉讼权利主体

 未参加原审的案外第三人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2.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程序的申请执行人(不包括被执行人)

 

1.原审的当事人

2.执行程序中--对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案外人

 

管辖法院

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1.向作出原审裁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效规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自针对执行异议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1.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

2.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发现新证据、原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裁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等渎职行为)

 

起诉(申请再审)条件

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3.对撤销之诉享有诉讼利益,这种利益来源于原判决给第三人带来的利益损害。

4.必须是原诉讼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

案外人提起的:

1.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2.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申请执行人提起的:

1.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2.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1.对已经生效的判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13种情况

2.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民事诉讼法第201条。

 

如何列当事人

被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

第三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案外人起诉的

  被告:申请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

   第三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起诉的

 被告:案外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被执行人

 第三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被执行人

 

被申请人:再审申请书载明的被申请人(由再审申请人决定将谁列为被申请人)(未提出再审申请或者未被列为被申请人的)原审其他当事人:按照其在一审、二审中的地位依次列明

立案审查期限

收到起诉状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收到起诉状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特殊情况经院长同意可延长)

审理程序

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生效法律文书是否中止执行

受理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法院可以准许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15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立案审查期间及审理期间,法院均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法院可以准许。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但决定再审后,则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

                                      2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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