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无讼阅读|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三个实务问题解读

 天涯军博 2020-07-01

作为案外人权利救济的途径之一,案外人申请再审是指案外人认为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以下简称生效法律文书)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据一定的条件,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行为。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设计目的是打击民事欺诈诉讼,纯化民事诉讼秩序。本文笔者就案外人申请再审中的三个实务问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进行解读,期以共同探讨。


一、适格“案外人”的范围


笔者认为,广义上的案外人是指原生效法律文书列名的当事人以外的主体,包括《民诉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原审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和其他认为民事权益受到生效法律文书损害的人(以下简称其他案外人)。


1、必要共同诉讼人可否作为案外人申请再审


笔者认为,由于必要共同诉讼人对原审诉讼标的享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其原本就应该是原审的当事人而非案外人,只是由于原审原因未将其列为当事人,因此,对必要共同诉讼人申请再审的主体资格,原则上应适用当事人而不是案外人的规定予以审查。2007年修正的《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九)项,现行《民诉法》第二百条第(八)项的规定即是如此。只有在原审生效法律文书进入执行程序,且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情形下,必要共同诉讼人才有资格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2、其他案外人如何认定适格


在(2013)民申字第434号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根据该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须对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本案双方当事人系基础公司和漓江高尔夫,基础公司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方,漓江高尔夫是建设方,双方争议的标的物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的工程款。尽管惠成国际是漓江高尔夫的控股股东,但其与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直接法律关系,更不能对基础公司与漓江高尔夫争议的工程款主张权利。因此,本案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如果惠成国际认为漓江高尔夫脱离其控制并因此损害了其作为股东的利益,惠成国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漓江高尔夫或相关责任人主张权利。


笔者认为,本案中,惠成国际既非原审的第三人,亦非原审的必要共同诉讼人,而是认为广西高院(2007)桂民一终字第131号民事判决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其他案外人。鉴于原判决作出的时间,因此,最高法院依照2008年12月1日施行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解释》(法释〔2008〕14号)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提出的申请再审进行审查。由于惠成国际与原审诉争的工程款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又非对原审标的,即工程款主张权利,故其不符合法释〔2008〕14号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的主体资格,最高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并无不当。在(2012)民申字第1097号案中,最高法院亦持相同观点。


二、案外人申请再审是否以“可以另诉”为限制条件


2008年12月1日施行的法释〔2008〕14号第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是其条件之一,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而现行《民诉法》和《民诉法解释》并未以“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作为案外人再审的条件。那么,现行《民诉法》和《民诉法解释》施行后,“可以另诉”是否为案外人申请再审限制条件之一?


在(2014)民申字第1806号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就本案而言,杨殿军提交的其与中洋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中虽然明确将中洋公司已经建成的12套商企楼房用于抵顶债务,但由于各种原因至今未办理产权证。对此,杨殿军当然可以另诉解决,即便涉案楼房被执行,杨殿军也可以向中洋公司主张违约损害赔偿。故杨殿军申请再审并不符合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


笔者认为,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对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应优先适用现行《民诉法》和《民诉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在现行《民诉法》和《民诉法解释》未有作相关规定的情形下,才适用法释〔2008〕14号的规定,即可另案诉讼的,无权申请再审。(2014)民申字第1806号案中,案外人杨殿军是对2013年5月8日作出的(2013)吉民一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依杨殿军的申请再审理由,其是与原审判决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因其未对执行标的提执行异议,故其提出的申请再审,应适用法释〔2008〕14号的规定进行审查,即“可以另诉”应作为其是否有权申请再审的限制条件。如其对本案的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的,则应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三、案外人认为生效判决书认定的事实错误,可否申请再审


在(2011)民申字第432号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至少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案外人对原判决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二是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从天鹅饭店具体再审请求看,其并非对本案判决结果存在异议,而是认为福建高院在二审判决中对于部分事实的表述缺乏依据,与事实不符,故申请再审。而如果天鹅饭店与他人就相关建筑物的权属问题存在争议,其可以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在天鹅饭店就所涉建筑物权属争议提起的诉讼中,如果其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福建高院在本案二审判决中对于所涉建筑物权属等问题的表述是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重新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因此,天鹅饭店现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笔者认为,法释〔2001〕33号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由此可见,在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事实损害案外人权益的情形下,案外人可以根据法释〔2001〕33号第九条的规定,通过举证推翻原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事实,从而维护自已的权益。432号案中,案外人天鹅饭店并未对建筑物的权属主张权利,且其认为原审判决中的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完全可以依据〔2001〕33号第九条的规定,通过另案诉讼的方式推翻这一认定,故最高法院依据法释〔2008〕14号的规定驳回天鹅饭店的再审申请并无不当。


四、结语


对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区别案外人的主体类型,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进行审查;其他案外人只有在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指向的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通过另案诉讼的方式维护其权益的情形下,才可申请再审;案外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通过另案举证方式予以推翻的,无权申请再审。


附:相关法律规定


1、《民诉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2、《民诉法解释》


第三百零三条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百二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人民法院因前款规定的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应当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


第四百二十三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四百六十四条 明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3、《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解释》


第五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