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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再审和执行异议之诉区别及适用

 珍建馆 2022-01-10

“案例研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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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案外人救济制度包括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三种程序。上述制度在为案外人权利保障提供更多救济渠道的同时,因彼此之间相似的功能也容易导致认识上的偏差,有必要辨别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才能正确适用不同程序,依法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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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执行异议之诉和案外人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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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对象不同。执行异议之诉针对的对象是执行行为所指向的执行标的,案外人申请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针对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因而,如果案外人认为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错误,则应申请再审;如果案外人并不否认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是为了排除对执行标的强制执行,则应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提出时间不同。执行异议之诉应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 日内提出,案外人申请再审应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自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 个月内提出。

立案审查期限不同。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自收到起诉状15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案外人申请再审案件应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 个月内审查,特殊情况经院长同意可延长,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自收到起诉状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相对而言,执行异议之诉立案时间最快,再审审查立案时间最长。

原生效法律文书是否中止执行不同。在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法院可以准许。在案外人申请再审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但决定再审后,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案件受理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法院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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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排他使用,是否有明确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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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一条 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同时,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两种救济程序为先后提起的,原则上两条救济权利应做排他性适用,只能二选一。如案外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后,以执行异议方式要求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中止执行,在作出驳回异议的裁定后,案外人不能再通过再审方式进行权利救济。同时,如果案外人已经先申请再审,就不得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另外,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当事人申请再审两种程序都启动后,由于两诉的对象为同一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审理范围上就会交叉,如果完全独立进行,则可能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对于当事人来说,就同一诉讼对象却要同时进行两个不同的程序,诉讼负担会增大。所以民诉法解释规定如果两个程序均启动的,通过诉的合并方式来一次性解决两个诉,即再审吸收第三人撤销之诉。

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还没有立案,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仅仅进入审查阶段还没有裁定再审,均不发生合并的问题。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应当在再审裁判作出之前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在一审终结前并入再审的。例外情形,如有证据证明原诉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此时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案件应当中止诉讼。

综上,从民事诉讼法整体原则、基本原则去理解,因两种程序目的相同,如重复适用就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也影响了裁判文书的既判力,因此原则上只能受理其中一种程序,如两种程序已经实际上都启动了并立案了,除非存在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应该按照再审吸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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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既然案外人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申请再审,为什么还设置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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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在在本质上、或者说目的上是一致的,但适用范围、启动难度、诉讼时效存在差异。第一、应用范围差异。案外人再审只能在执行程序中适用,但是撤销之诉不受此限制。比如果原、被告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侵害第三人的利益,那么裁判文书生效后一定会积极履行,案件就不会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案外人申请再审是在法院强制执行阶段,案外人此时因案件没有进入执行程序,自然就无法适用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救济程序。而此时,第三人撤销之诉就能有效的保障案外人的权利。

第二、审查立案期限方面,案外人申请再审案件应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 个月内审查,特殊情况经院长同意可延长,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自收到起诉状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相比而言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案时间较快。

第三、时效差异。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在知道或用当知道权益受到侵害起算六个月,而案外人再审是在收到执行异议裁定之日起六个月,因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后就视为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相较于收到异议裁定,对当事人时效保护不利,此时,选择提起再审程序更有利于案外人利益。

第四,两者保护的主体范围差异。第三撤人撤诉之诉的资格主体包含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案外人再审的资格主体更为广泛,包括前者的资格主体,其还包含未参加原诉的必要共同诉讼人。

总而言之,两种程序在目的上存在一致性,但是不能完全互相替代,案外人在进行权利救济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哪一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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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二百二十七条 

【案外人异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

第三百零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三百零五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六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七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第三百零八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第三百零九条 

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

第三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第三百一十一条 

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百一十四条 

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

第三百一十五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第三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二、案外人再审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二百条 

【再审理由】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五条 

【申请再审期限】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二十七条 

【案外人异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五十六条 

【诉讼第三人和第三人异议之诉】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

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第二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百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第二百九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
  (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第二百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

第二百九十七条 

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第二百九十八条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百九十九条 

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三百条 

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二)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三)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对前款规定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第三百零一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第三百零三条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百二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人民法院因前款规定的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应当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

第四百二十三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四百二十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案外人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依照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人民法院仅审理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对其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经审理,再审请求成立的,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请求不成立的,维持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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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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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贾海威

排版:阿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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