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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5年单位不给加班费 烟台一保安获万元赔偿

 孙新琦律师 2012-09-02

工作5年单位不给加班费 烟台一保安获万元赔偿

  本报讯一个在单位干了5年保安工作的男子,一月当中要加班8天,但单位却以“保安就是干这样的工作为名”,拒不给加班费。日前,在劳动保障部门的执法下,单位支付给职工1万元赔偿。

  王某今年50多岁,和另外两人在市区某集团从事保安工作,3人实行三班倒,一个月中没有一个休息日,一干就是5年。

王某觉得单位里从事其它工种的人,星期六、星期天还能休息,可他从未休息过。即使不休息也行,但单位应该发加班费。可单位认为:保安工作就是要白天晚上都要有人值守,这是工作性质决定的,不能算加班。王某不服,投诉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执法人员根据考勤表上的记录,发现王某每月至少加班8天,依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休息日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日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责令单位赔偿王某1万元。(李钦祥孙致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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