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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中午用餐时间是否算加班?

 lgzlawyer 2016-01-19

小谢是太仓一家物业公司的员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将他派驻在某小区门岗当保安。2013年小谢离职后,双方因加班费的计算问题产生了分歧。因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物业公司将小谢诉至太仓法院。

 

双方的矛盾焦点集中在中午的用餐时间是否应计算加班费上。小谢说,公司安排的白班是早上六点到下午六点,中午有一个小时的用餐时间,用餐期间员工还必须留在岗亭里,所以这一个小时应当也计算工作时间,但公司在计算工资时却将这一个小时扣除了,显然是没有道理的,应当补发自己加班工资。公司则认为,公司民主决议通过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所有员工每餐用膳时间为1小时,被告入职时也学习过手册,是知道这个制度的,所以中午用餐时间1小时不应属于加班时间。同时公司也认可要求员工尽量弹性安排用餐时间;就餐时,固定岗位及办公室均需留守至少一人。在审阅双方的证据后,法院认为,根据公司对保安工作的要求,实际上小谢在用餐时仍在工作岗位上且仍处于实际工作的状态,公司扣除一个小时作为休息时间显然不合理,故公司应向小谢支付这段时间内的加班费。

 

【法官释法】

 

就餐时间原则上属于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劳动者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我国法律对此时间的长短尚无明确规定,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或者通过集体合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加以规定;没有约定或者规定的,不能作为休息时间。但根据特定工作岗位的性质结合劳动者在就餐时间段的自由支配度,如果生产工作不容间断,当班员工相互调剂在工作中就餐,此类短暂中断的就餐时间如被约定或者规定为休息时间的无效,应算作工作时间。

 

本案中,从公司对保安工作的要求、小谢的实际工作情况来看:1、公司的《员工手册》虽经民主程序制定,但却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已将相关内容告知了小谢;2、《员工手册》虽规定了1小时的用餐时间,但同时也规定了用餐时间以留守物业内为主,固定岗位及办公室均需留守至少一人,也就是说员工并不能完全自由地支配这段时间;3、在中午两小时内,每个门岗既要安排一人立岗,又要求有一人查看监控,小谢只能与同班同事相互调剂,并在查看监控的同时解决就餐问题,因此就餐时间应算作工作时间。既然是工作时间,公司自然应支付加班费用。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冯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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