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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生人社会运行之“双翼”

 指间飞歌 2012-09-03
陌生人社会运行之“双翼”
张 岩
2012年09月03日09:57   来源:北京日报

  与熟人社会紧密的血缘联系和地缘联系对比鲜明的是,当今社会正经历一场“陌生化”的蜕变,而且这场蜕变就发生在我们身边:子女越来越少,家庭和家族结构大大简化,家庭约束力越来越弱,离婚率不断攀升;人口大规模流动,年轻人纷纷离家,外出求学、工作,越来越多的中老年人独守空巢。由于人口流动频繁,社会环境复杂多变,人们在生活中遇到的常常不仅是陌生人,而且是匿名者,人际交往范围广、程度浅、联系弱,接触的人越多,陌生人就越多,建立熟人关系的可能也越小。人与人之间联系松散,社会约束力也就随之减弱。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虽然熟人社会的许多规范都已经失效或濒临失效之危,但并不表示陌生人社会不再需要规范——它需要新的规范。由于两种社会中人们交往的方式不同,维系信任的方式也有差异,前者以私人关系的亲疏远近作为基准,后者则是靠法律制度、公共道德等社会规范来维系。要保障陌生人社会的平稳运行,必须同时丰满法律和道德的双翼,两者尽失必如剪翅之鹰,堕地难行,厚此薄彼也会偏离方向,终将逶迤跌落。

  从正面说,法律的正义与道德的正义不应该混为一谈,法律的正义仅仅是使行不义者受到应有的惩罚,道德的正义除了要谴责不义者,还要表彰义者。守法的人不一定是义者,不一定有德,但法律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量;有德的人除了守法,而且是道德典范,但道德的约束力量是约定俗成的,有一定的弹性和不透明性。法律比道德更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量,更明确、更稳固,因此加强陌生人社会的法制建设,将能在制度层面提供强有力的规范力量,限制不义行为的产生。

  另一方面,道德领域的独特价值也是法律所不能替代和不应侵越的,为“见义勇为”立法奖励或把“见死不救”立法入刑都模糊了德与法之间的界限,试图用法律的手段来实现道德的功能,我认为不可行。法律须务实、客观,只能消极地限制人的行为;而道德的意义在于树立某种超越性的价值典范,激励人们积极主动地去追寻。一个法律制度完美运作的社会可能是安全稳定的,但不一定是美好可亲的,只有建构一套健康向上的道德规范,才能为社会带来生机和希望、确立目标和梦想、促之昂扬向前,才能使人们在世界中的栖居既安且乐。

  将法制建设称为陌生人社会的基石,并不意味着法律比道德更重要,只是在中国目前的社会境况下,法制建设更加刻不容缓,而且可能更容易、更快收到成效——相较而言,道德的培育和弘扬过程更为漫长。一方面,陌生人社会缺乏紧密的人际关系,伦理道德的约束力减弱,而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却不受人际关系影响,可以稳定发挥作用。另外,法律的有效施行也是维护道德领域的重要因素。如果法律不能有效保护自己本应保护的东西,另一方面会使得道德趁机僭越界限,践踏法律的准则,甚至会演变成道德“暴力”,比如小悦悦事件中网民对路人的“人肉”搜索和骚扰。

  在明确了法律和道德的界限之后,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区分两种道德:伦理道德和公共道德。前者在熟人社会中长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后者则主要致力于维护公共领域的运转。伦理道德只有在较小、较封闭、较紧密的共同体内才能够很好地发挥规范作用,而在开放、流动、松散的陌生人社会显然就不够用了。当熟人圈子的篱笆被逐渐拔除,人们更多地暴露在广阔无蔽的公共社会中,直接面对着陌生人的未知与不可预期,处处包含风险。人是行动着的人,行动推动社会进步,然而又不可预期,无数陌生人的行动汇合起来造成的结果更难以预测,如果缺乏协调和规范将不可避免地带来混乱。无论是现今经济和政治领域内的混乱,还是精神道德领域内的荒芜,都无疑是缺乏规范或不遵守规范造成的。针对内在于行动的这种威胁,阿伦特在其著作《人的境况》中强调承诺和契约的意义,以承诺和契约为中介,就为人们的行动“建立起一些可靠的路标”,使人们能够“协同行动”。这种承诺和契约不仅是向熟人做出的,而且预设了那些同时在场或虽不在场却同在一片蓝天下的陌生人的存在,甚至向前人和后人开放——换句话说,这种承诺和契约是面向一个共同世界敞开的,它征求每一成员的同意和遵守,并通过这种普遍的同意和遵守保障成员行动和交往的顺利展开。法律在其起源和制订上也属于这种承诺和契约,但由于法律本身具有某种消极性,只有公共道德不仅能规范人们的行动,而且也能够协调和激发行动,在陌生人中建立起一种不同于熟人关系的公共关系。

  (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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