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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实施办法

 xslh123 2012-09-06
“三重一大”实施办法
2012-06-12 08:49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坚持政务公开、校务公开、民主决策原则,推动我院民主、规范、科学的决策水平,根据中共河南省委高校工委、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豫高发〔2009〕2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三重一大”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三重一大”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一项重要制度,实行“三重一大”制度,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一)重大事项决策。凡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对学院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点工作,关系师生员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部门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学院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以及实施方案的制订和调整; 

3学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要点(计划)的审议制订;

4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决算的制订和调整(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基本建设经费);

5学院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及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6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引进、专业设置和其他行政工作的重大改革方案、措施的制订和调整;

7学院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

8学院基层党组织和行政管理机构、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       

9全院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10学院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院性的奖惩事项;

11工会、共青团及师生组织的重要事宜;

12人事编制、调配方案、职称评聘工作方案及院内分配方案的制订和调整;

13重大人身伤亡、重要案件、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4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价值20万元以上)和重大调整(价值50万元以上); 

15后勤工作中重大政策性问题的研究确定; 

16国内外合作办学、重要协议、重大合作交流事项; 

17学院资产5万元以上的捐赠、授权使用、调整变更; 

18学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学院副级以上党政干部任免(聘任); 

2处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全国、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审议推荐; 

4涉及学院整体工作的学术委员会、校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三)重要项目安排。

1未列入预算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及新、改、扩建工程、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和大宗物资设备采购;

2校园规划、土地、房屋以及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转让等(价值5万元以上);

3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2融通资金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支出。

二、基本程序 

(一)征求意见。凡是涉及三重一大即:重大问题决策、重大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审批的事项均交由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在研究决定之前,要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重大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党委的意见。研究决定学院改革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沟通信息渠道,采取设立院长信箱、建立院长接待日、个别谈心、召开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听取教职工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尤其是在学院的重大决定形成之前,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充分采纳合理化建议,使学院决策更具有科学性。 

坚持每年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院长工作报告,学院工作计划、规章制度等重要文件,审议决定学院重大事项。定期召开离退休教职工代表座谈会,走访为学院发展做出过重大贡献的老领导、老教师,使他们的建议和经验得到借鉴和发扬。      

充分利用学院校园网站和互联网站征求意见,让教职工充分发表自己的言论,集思广益。

(二)决策程序。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院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统一领导学院各项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院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2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学院有关规定,就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4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党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5其它“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专项报告。

(三)决策实施。

1“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定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2凡属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认真执行,个人无权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无权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按照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严格执行。

3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复议,及时修正完善,经过再次决策后,执行新的决策。

三、监督检查

(一)党委会监督。党委会应当对制定的“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进行严格审查,予以批准的,应当在批准后监督其实施。

(二)纪检部门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督促指导,切实加强对学院各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高校领导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三)群众监督。“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校务公开原则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可提出质询,或向院党委、行政、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四、责任追究

(一)决策严重失误,给国家、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决策而个人决定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导致形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学院或本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法实行问责或追究责任。

五、其他

(一)学院党政部门、系(院)部等应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和工作实际,制订出本单位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纪委监察室备案。

(二)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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