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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赵各庄子 2012-09-12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致害方与受害方最为关注的问题,也最关系到双方切身利益的问题,就是赔偿金额的计算,本文先就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告诉各位网友,有关赔偿项目的确定及其需要注意的问题,在后续的文章中我会介绍到的,愿这些能够对所有浏览过的朋友有所帮助。

1 医疗费的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

 2、误工费的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年)×误工时间 

3、护理费的计算公式

护理费赔偿金额=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4、交通费的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与就医、住院有关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赔偿金额等于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6、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7、营养费的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 60-74之间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伤残赔偿指数 

9、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0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在18周岁以下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对被扶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伤残赔偿指数。) 

2)被扶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

3)被扶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

4)被扶养人在75周岁以上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

11. 丧葬费的计算公式 

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12.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5

伤残等级与赔偿指数对照表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伤残等级                       赔偿指数

一级伤残                      100%
二级伤残
                        90%
三级伤残
                        80%
四级伤残
                        70%
五级伤残
                        60%
六级伤残
                        50%
七级伤残
                        40%
八级伤残
                        30%
九级伤残
                        20%
十级伤残
                        10%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营养费的确定

 

在各类因侵权所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所关注和争议的核心问题就是赔偿的一般范围和各类费用的确定,这也是律师代理此类案件时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本文就营养费的确定相关问题进行简要的常识性介绍,以期对身陷损害赔偿痛苦和烦恼之中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在确定营养费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对于受害人要求支付营养费的,除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外,还有一项重要的参考依据就是医疗机构就案件出具的意见。这也是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涉及营养费时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的营养,是指受害人因为侵权行为受到损害,为弥补该损害实际需要补充的营养。如果受害人受到侵害之前的营养状况就不良,即使没有受到侵害,也需要营养予以补充,这里原本就需要补充的营养费就不应由赔偿义务人支付;

三、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实际操作中,对于受害人是需要进行专业的司法鉴定的,首先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受害人的伤残情况、需要休息的情况、需要营养的情况、需要医疗的情况进行专业的鉴定,俗称为“三期鉴定”,根据这个鉴定,可以相应确定营养费的标准;

四、一般而言,在鉴定结论中会给出“营养××日”的意见,然后当事人可以根据这个意见,按每日2040元的标准进行计算,得出的数额可以作为营养费的标准写入诉讼请求中。

律师提示:具体案情不同,需要个案分析,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可使您权益保护更加完整。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护理费的确定

 

在各类因侵权所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所关注和争议的核心问题就是赔偿的一般范围和各类费用的确定,这也是律师代理此类案件时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本文就护理费的确定相关问题进行简要的常识性介绍,以期对身陷损害赔偿痛苦和烦恼之中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在确定护理费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在按照法院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以及最长护理期限20年后,如受害人仍需要护理费的,仍可以起诉要求,致害人仍需赔偿,可能继续给付相关费用的期限为510年;

二、如果按照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未届满时,受害人已经死亡,致害人已经支付的护理费是不予退还的;

三、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受害人的护理费按照误工费的标准来计算,如果受害人的护理人员如果是一个高薪收入者,致害人仅护理费一项就会付出高额的代价。因此,千万不要去侵害他人;

四、确定护理级别应结合护理依赖程度和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五项内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这五项都需要护理的为完全护理依赖,生活不能自理,有三项需要护理者,为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有一项需要护理者,为部分护理依赖。

律师提示:具体案情不同,需要个案分析,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可使您权益保护更加完整。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费的确定

 

 

在各类因侵权所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所关注和争议的核心问题就是赔偿的一般范围和各类费用的确定,这也是律师代理此类案件时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本文就误工费的确定相关问题进行简要的常识性介绍,以期对身陷损害赔偿痛苦和烦恼之中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确定误工费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误工费特指的是受害人的误工损失,而不是其他陪护人员的误工损失;

二、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其固定收入必须要实际减少,如没有实际减少,则无需赔偿;

三、对于受害人的固定收入,应当有合法的证明,一般是以其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和收入实际减少的证明,对于高收入者而言,还需其提供个人所得税缴纳的完税证明;

四、如果受害人是私企老板,则他因伤所致的经营利益损失不属于误工损失范围;

五、受诉法院所在地指的是处理赔偿争议案件的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是指该法院所在的区、县;

六、上一年度的时间区分节点,指的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而不是受害人受伤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也不是起诉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七、如果受害人没有收入,比如说是家庭主妇或是无业人员,则在实践中可以当地最低工资为标准进行主张误工费为妥;

八、如果受害人因为自身没有劳动能力而没有收入,则无需赔偿该项目。

律师提示:具体案情不同,需要个案分析,及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可使您权益保护更加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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