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印件可作证据,亲属也可作证人
一、复印件可以作为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在肯定复制件的证据效力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八条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材料虽为复制件,只要对方当事人予以承认,或者有其他证据材料可以印证,或者可与原件、原物核对,便可以、甚至可以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否则,只有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才能起证据作用,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亲属可以作为证人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当然,由于当事人的亲属身份的特殊性,其提供证言的证明力显然低于其他与无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证人提供的证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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