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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智慧与个人智慧

 优雅a 2012-09-16
集体智慧与个人智慧
  
  摘要:按程度,智慧分为高中低三档或四档,按范围,又可以分为集体智慧与个人智慧。集体智慧世间少有,个人智慧较多见。缺乏智慧的群体的第一个表现是不懂得智慧的可爱而爱其他,如知识、权力、金钱等,智慧者难有作为;第二个表现是看不到其他群体的智慧,不善于向他人学习。
  
  智慧最突出的特点是原与源。它探索的对象是事物的原理和原因,或称实在。最高的智慧是真理和知识的原因和源泉,它本身没有原因和源泉,如果说有,那么神就是它惟一的原因和源泉。
  
  虽说动物也有智慧,但我们关心的主要还是人的智慧。在人来说,智慧有集体智慧和个人智慧的区别。柏拉图说:“个人的智慧和国家的智慧是同一智慧,使个人得到智慧之名的品质和使国家得到智慧之名的品质是同一品质”(理想国441D),就是说,两者存在共性,只是一个小一个大罢了。两者存在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关系,但个人是更根本的动因,这是柏拉图反复论述的观点。与大的国家相比,希腊实属小国寡民,城邦更是如此,国家与个人品质相同是容易体验到的。他没有论述的是两者在表现形式上的差异,由于个人与国家相比,大小差异悬殊,在表现形式上的差异十分巨大,而且量上的差异不可能不对质产生影响,这是不能忽视的。柏拉图没有对此加以详述,是因为他在《理想国》中根本不是谈论政治,也不是谈物理,将个人与国家相提并论只是个论证方法或思辨方式而已。
  
  柏拉图认为,个人智慧表现在,“任何人凡能在私人生活或公共生活中行事合乎理性的,必定是看见了善的理念的。”(同上517C)前面说过,善的理念就是智慧,智慧的表现就是行事合乎理性,而国家智慧的表现是“有很好的谋划”(同上428B)。柏拉图指出,“谋划”(counsel)是一种知识——处理国家对内对外关系的知识,这种知识只有少数统治者掌握。个人与国家是个对立统一体,需要联系起来看。个人要“行事合乎理性”和国家要“有很好的谋划”,都需要知识,就是最高知识:智慧,在这点上个人与国家是相同的。掌握最高智慧,在个人是灵魂的学习部分,在国家是统治者,相当于个人灵魂的学习部分或爱智部分。
  
  怎么样才算“行事合乎理性”和“有很好的谋划”呢?不外乎也就是从根本上、从总体上考虑问题,合理地处理问题吧,这方面的表现在个人、集体和国家上是有区别的。在国家上,由于国家由众多个人组成,因而强调和谐━━“谋划”是管理者的事,“和谐”则是人民的智慧的表现。“最美好、最伟大的和谐可以非常恰当地称作最大的智慧。”(法篇689D)以现代社会的交通为例,制订合理的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以提高效率和预防交通事故,反映了国家的智慧。但我们看到,执行大致相同的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同的国家、地区和城市,效果却很不一样。有些地方交通井井有条,车辆虽多却很少发生拥堵和事故;另一些地方尽管车辆不是很多,却拥堵不断、事故频发。类似的情况在其他社会管理上有类似的表现,有些领域更严重,多是由于两者不能很好协调造成的。
  
  出现这一差异的一个原因在于生命的周期长短不同,与集体相比,个人的生命是短暂的,而集体的生命是长久的。叔本华在《论天才》一文中指出,“儿童期的脑神经系统和聪慧是卓越的,到了成熟期则渐趋退步”(叔本华论文集p69),这是普遍情况。人的智慧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退步,变得“老糊涂”,动物也有这种情况。与动物不同的是,人能够通过学习延缓或阻止这种趋势,只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成功。只有少数真正爱智慧的人,他们不仅能够成功地延缓或阻止这种趋势,而且能够扭转这种趋势,让智慧持续停留在上升的通道上。集体与个人明显不同之处是,集体不断有人出生和死亡,因此,它不会变得衰老。它可以保持智慧之树常青。
  
  不过,集体智慧的发挥有个条件:要求将个人的智慧很好地集中起来并重用其中的优秀者。假如作不到这点,它就往往不如个人的智慧。因此,集体智慧往往比个人智慧困难得多,珍贵得多。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有个别人表现出较高的智慧的现象比较普遍,表现出国家或民族整体的智慧却不多见。这是我们高度评价希腊(雅典)智慧和希伯来智慧的缘故——一个国家和一个民族能够在总体上表现出这么高的智慧是非常难得的。缺乏智慧的群体的第一个表现是不懂得智慧的可爱而爱其他,如知识、权力、金钱等,智慧者难有作为;第二个表现是看不到其他群体的智慧,不善于向他人学习,陷于盲目的自大中,尤其是那些具有特色文化传统的民族尼采说:“每种自立自足的卓越文化都不愿承认自己有一种新的欲望,都不愿承认不满意自己的状况,不愿赞美陌生的事物。所有这一切决定了他们甚至不喜欢世界上最好的东西,只要这些东西不是他们的财产,或不能成为他们的猎物。”(尼采生存哲学p163)
  
  集体智慧主要表现在法律的制订和执行上,也就是说,集体智慧要靠强力推行。法律,通常理解为统治阶级的意志,但我们如果认真审视,就会发现并非所有统治阶级的意志都形成法律,只有那些同时反映民族智慧的统治阶级意志,才能成为法律,法律更正确的描述是民族智慧━━用强制方式迫使全体人民“行事合乎理性”。但拥有高度智慧的民族在这方面却是例外,犹太人能够成功,很重要的一点是他们有较高的智慧,而且很早就将他们的智慧注入圣经和塔木德这两部犹太经典中,让人们把它们不仅看作宗教教条,而且是每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无条件遵守的法则,让集体智慧生长在每个人心中。希腊人也不太重视法制建设,他们实际将法律与神话和美德相结合。在一个普遍追求美德的社会中,法律的作用降低到次要的地位上,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就没有多少法律。柏拉图指出:
  
  “没有任何法律或法规有权统治真正的知识。让理智成为任何生灵的附属物或仆人是一种罪恶,它的地位是一切事物的统治者,只要理智确实是真正的、自由的,它也必须是真正的和自由的。”(法篇875D)按一些哲学家(如康德)和法学家的观点,法律的起源是道德自律,只是后来人多了,社会变得复杂了,法律才转而成为人的外在强制力。从这个角度看,所谓法制健全的国家并非理想的国家。英国虽则在1215年就搞了个大宪章运动,却至今没有部完备的成文宪法,你满可以评论说英国法制不健全,但它事实上却是个秩序井然的国家,许多发生的违法事件是外来人造成的。
  
  按照智慧的定义,只有集体智慧才是真正的智慧,个人智慧只有在集体智慧中才能找到自己的位置,因为只有集体智慧才能够成为真理和知识的持久的源泉。但个人智慧也是存在的,因为所有人都生活在集体中,生活在人类社会中,任何个人智慧都不难在集体智慧中找到自己的位置,每个人的智慧都可以看作是人类整体智慧的一部分。━━转录自:《柏拉图密码》第四章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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