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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是否为直系亲属

 sanmin 2012-10-09

配偶是否为直系亲属

张坤

    关于配偶是否为直系亲属的疑问,源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混乱。条文表述上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将配偶和直系亲属并列(配偶在前),认为这是为两种身份关系。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分配供养亲属抚恤金时,“对其配偶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对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划”;《失业保险条例》第十条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二是法条仅表述为直系亲属,推敲其立法原意必然包含配偶,即认为配偶是直系亲属的一种。

如《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并将直系亲属分列为配偶、其他亲属两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归侨、侨眷因境外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限期处理境外财产等特殊情况急需处境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证明优先办理手续”。

    百度百科的归纳对这种立法上的不统一有一定的解释力:“婚姻法中的直系亲属一般是指直系血亲,是指自己的父母和自己的子女上上下下的各代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劳动和社保条件中,直系亲属是指职工的祖父、祖母、父亲、母亲、丈夫、妻子,子、女、弟、妹,孙子、孙女。”然而,这种简单归纳,是经不起推敲的。首先,这一归纳本身存在谬误,弟、妹是旁系亲,不能纳入直系亲属范畴。其次,对“直系亲属”这样一个表征身份的法律概念,在不同法律部门中解释为不同的内涵和外延,显然是与法律统一原则相违背的。最后,这种归纳也不能通过实证检验。按照百度百科的解释,劳动法律中的直系亲属包括了配偶,而从前文引述的法律法规看,《工伤保险条例》为劳动法门类,规定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和其他亲属两项,而同属劳动法门类的《失业保险条例》却将配偶与直系亲属并列为各自独立的两个概念。可见,这种归纳是不严谨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关于“配偶”、“直系亲属”的概念使用是含混的。

    从国际条约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情况看,大多数的立法尤其是大陆法系立法都将“配偶”和“直系亲属”作为并列而非种属概念,如维也纳《联邦经济会仲裁中心仲裁和调解规则》、日本《出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法》、韩国《出入境管理法》、台湾的所有相关法律。而在我国加入的《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以及香港涉外事务法律中,“直系亲属”则包括了“配偶”。

    为了保证法律的严谨和统一,应当明确“配偶”、“直系亲属”的关系。我们认为,配偶是独立于直系亲属之外的法律主体。

    亲属,是因婚姻、血缘或收养等关系形成的身份关系。按照亲属关系发生原因的不同,可以将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其中,配偶是其他两种亲属关系的源泉和桥梁,具有独立身份和权利,即为民法上的配偶权。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法律拟制血亲,在法律上,同亲等血亲的权利义务是一致的。姻亲是因婚姻而产生的两个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亲系,是按照亲属间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而划分的血缘上的脉络和联系。直系亲是与旁系亲是一组相互对应的亲系概念。直系亲又分为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直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有直接血缘联系的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纵向垂直血亲,包括己身所从出的血亲(即是生育己身的各代血亲,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以及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即是己身生育的后代,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直系姻亲是因婚姻产生的与配偶直系血亲之间的关系,包括直系血亲的配偶、配偶的直系血亲和配偶直系血亲的配偶,但不包括配偶本身。

    我们认为,直系亲属就是指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而不包括配偶。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配偶不是直系血亲,双方之间没有自然或拟制的血亲关系;第二,配偶之间不是直系姻亲,直系姻亲是己身与配偶的直系血亲之间的关系,由于婚姻的缔结,使配偶之间产生了一体的法律地位,因此,配偶的直系血亲就成为了己身的直系亲。

配偶具有不同于直系亲属的特殊法律地位:

    第一,在与其他亲属的法律关系中,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一致的。

    第二,在没有明确表示的情况下,配偶一方所为之行为效力等同于双方所为,其他亲属的行为不产生此效力。

    第三,配偶在家庭中共同享有各种家事权利和承担家庭义务。配偶一方是另一方的第一权利义务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一体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和父母(后二者为一等直系血亲),但这种继承仅是在遗产范围内进行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为未亡配偶的当然权利,这种制度安排即体现了配偶间权利义务的一体性。

    第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立法,实际上也是严格区分了配偶和其他亲属的,《失业保险条例》第十条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发放,都专门列出了配偶的单项条款。

以上足以证明,配偶确有不同于直系血亲、直系姻亲以及其他亲属的独立法律地位。因此,我们建议,将这种概念的区分严格地执行到立法当中,避免造成法律规范的不统一。

(作者张坤 法学硕士 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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