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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亲属关系解析

 天津东兴 2022-02-09

第一节 亲属关系

自古以来,中国人对世系、辈分非常重视,古代亲属关系划分为宗亲、外亲两大类。配偶为一体说,妻从夫。



新中国成立后,现代亲属关系划分为配偶、血亲、姻亲三大类。


一、配偶


二、血亲


1. 直系血亲



2. 旁系血亲



男性世系


三、姻亲

1.血亲的配偶

2.配偶的血亲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第二节 亲系

如果以自己(O)为基准人物,亲系具体包括:1.父系(A)、2.母系(B)、3.子系(C)、4.女系(D)、5.夫系(F)、6.妻系(Q)六种类型。

血亲

姻亲


自己为男性的亲系图


自己为女性的亲系图


第三节 宗亲世系


古代传统族谱以男性亲系为主体,按照“父子→兄弟”次序,构成“血亲→姻亲”体系。


通常称为“世系”,并有三种表现形式:1.自上而下;2.承上启下;3.自下而上。


《红楼梦》贾府宗亲世系图,是以贾宝玉为基准人物。


1.自上而下

从基准人物开始,一世、二世、三世、四世、……以此类推。


2.承上启下

从基准人物开始,①长辈按一世、二世、三世、四世、……自下而上以此类推;②基准人物为一代;③晚辈按二代、三代、四代、五代……自上而下以此类推。


3.自下而上

从基准人物开始,按一世、二世、三世、四世、……自下而上以此类推。


世系是代际、辈分的一种表现方式,“世”通用,“代”不能用于长辈。“世代”是衡量辈分的标志,每一世或每一代为一辈。

长辈:正分值

平辈:0分值

晚辈:负分值



第四节 亲等

亲等( degree of kinship )是中外法律上计算亲属引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现代亲属关系除有配偶、血亲、姻亲等区别外,还有亲疏远近之分。亲等越多,关系越远。

我国计算亲等的办法,通常是指辈分法,以血亲之间的世代来计算,一辈为一代,如与父母为两代,与孙子女为三代;计算旁系血亲时,依据相互间的同源关系确定。

例如:同源于祖父母的伯叔姑、堂兄弟姐妹和姑表兄弟姐妹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同源于外祖父母的舅姨、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也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同源于父母的同胞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侄甥),也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在我国,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禁止结婚的。

实际上,直系血亲的代数亲等制是以出生代数或世数为标准来计算亲等,一代(一世)即为1亲等。

计算方法又可分为两种:罗马计算法和寺院计算法。


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源于罗马法。由于其计算方法简便、科学、合理,为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相继采用,并成为日前国际上通用的亲等计算方法。它分为直系血亲亲等和旁系血亲亲等计算法。

(一) 血亲的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

从己身上数或下数,以间隔的世代数定其亲等数。即从自己往上数,每经一代为1亲等。从自己往下数,每经一代也是1亲等。也就是说,从自己往上或往下数,不算己身,以一世代为1亲等,世代数之和为直系血亲的亲等数。

例如:父母与子女之间是1亲等;祖(外)父母与孙(外)子女之间是2亲等。亲等数越少,表示亲属关系越近;亲等数越多,表示亲属关系越远。1亲等关系最近,2亲等次之,3亲等更次之,依次类推。

2.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

罗马法旁系血亲亲等计算法,是先要找出同源直系血亲,即从己身上数至双方共同的直系血亲(同源人),每经一代为1亲等;再从所指的亲属往上数至同源人,也是每经一代为1亲等,再将两边所有亲等数相加所得之和,即为己身与所指亲属的亲等数。

例如:计算自己与堂兄弟姐妹的亲等,先找到自己与兄弟姐妹的血缘同源人即祖父母,分别从自己和堂兄弟姐妹这两边往上数至祖父母,两边分别为2亲等,再将两边的亲等数相加(即2+2=4 )。那么,自己与堂兄弟姐妹之间为4亲等旁系血亲。

(二) 姻亲的亲等计算法

1.血亲的配偶,从其血亲的亲等。如子为直系血亲1亲等,则媳为直系姻亲1亲等。

2.配偶的血亲,从其配偶的亲等。如岳父母为妻的直系血亲1亲等,也即丈夫的直系姻亲1亲等。

3.配偶血亲的配偶,也是从其配偶的亲等。如妯娌即以丈夫的兄弟与丈夫的亲等计算,为旁系姻亲2亲等。


寺院计算法始于中世纪。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寺院法与罗马法相同。

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则从己身上数到同源的直系血亲,再从同源的直系血亲下数到所要计算亲等的亲属,代(世)数相同,可按一方的代(世)数来定亲等;如果代(世)数不同,则按代(世)数多的一方来定亲等。

例如:计算己身与伯叔的亲等,先从己身上数到同源的祖父母,作为2亲等,再从同源的祖父母下数到伯叔,作为1亲等。这两个方面的代(世)数不同,从其多数一方定为2亲等。这种计算法往往不能准确地表示旁系血亲间的亲疏远近的关系。


当代欧洲大陆和日本等国采用罗马法计算法,英国则采用寺院法计算法。

中国清朝末年、中华民国初年历次民律草案,都采用寺院计算法。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的民法,改用罗马计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封建的宗法制度和亲等制,以最简便的群众习惯的“辈分”方法,也就是代数法或世数法来计算亲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1)第6条第1款规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里所说的“三代”,为最简单的代数计算方法,即己身为一代,父母为一代,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一代,从己身上数到祖父母、外祖父母共为三代。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具体包括:

1. 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

2. 父亲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

3. 母亲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

例如:从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源而出,就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也就是说,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之间,伯叔姑与侄、侄女之间,舅姨与外甥、外甥女之间,均不得结婚。

1950年《婚姻法》还曾有过“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的规定。


第五节 亲属关系的重复

亲属关系的重复,又称亲属关系的并存,指有亲属关系的两人之间,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亲属关系。这主要因婚姻或法律拟制而形成。如在一些不禁止中表婚的国家(我国1950年《婚姻法》即一般地不禁止中表婚),表兄妹结婚后可同时存在配偶和旁系血亲的关系。又如叔侄间在收养成立后,可同时存在养父母子女和旁系血亲关系。

应如何对待这种并存的亲属关系?各国法律无明文规定。传统的亲属法理论认为,在亲属关系并存时,采取“一关系不为另一关系吸收或排斥”的原则,即并存的亲属关系各自独立存在,各保有其固有的效力。如一亲属关系消灭,不影响另一亲属关系的存在。

应该指出的是,当亲属关系并存,互不吸收,各自独立时,其法律的适用采取“从近从重”原则。即同时并存的亲属关系中,适用亲属关系近者、权利义务重者的法律规定,发生该种亲属的效力;同时停止亲属关系远者、权利义务轻者的亲属效力。


结语

亲属学 = 亲属关系 + 亲属称谓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关于配偶(夫妻)的说明:

1.夫妻之间为0亲等。

2.古代为一体说,妻从夫;现代为分体说,自由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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