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说法] 朋友借钱不打借条难追回 仅有银行凭证无法认定借贷

 WAERTER 2012-10-19
案情回放:

  林某与张某曾在一大型超市共事,私交甚好。2011年7月,张某家里急需用钱,向林某提出借款95000元,当日林某通过银行以汇款方式向张某账户划入95000元,碍于朋友面子,林某未让张某出具借条。

  后来,张某与林某关系逐渐疏远,林某多次向张某追讨借款,张某以各种理由搪塞,最后销声匿迹。2012年3月29日林某诉至桐乡法院,要求张某归还借款95000元。法庭审查后,认为林某仅提供转账凭证,未能提供借条、欠条等借贷合意凭证,证据不足,经法院释明,林某撤回了起诉。

  法官说法: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16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对借贷金额、期限、利率以及款项的交付等借贷合意、借贷事实的发生承担证明责任。本案中,林某仅提供了向张某账户汇入95000元的银行回单,未能提供借条、欠条等借贷合意凭证,证据并不充分,法院无法认定林某与张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借条、欠条等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因此,现代社会需培育契约理念,无论关系亲疏,出借款项最好还是要求对方出具借条,否则日后发生纠纷,借款人否认或逃匿,悔之晚矣。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张建伟 侯立伟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