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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张百 2012-10-24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

'+++男,1980525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府谷县府谷镇建设路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永飞,男,生于197195,汉族,住府县府谷镇富昌路建设上巷54号,现住京榆公司家属房一单元41号。

上诉人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12)府民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一、 依法撤销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12)府民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改判为:免除上诉人的保证责任,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一、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欠据没有约定利息,一审法院判决支付利息错误。

201044借款人蔺慧峰所写欠条,明显没有利息,一审法院判处支付利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这样的判决,不能让上诉人诚服,望二审贵院不予支持。

二、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在一审所举证据约定利息予以认定,同样对上诉人在一审所举证据约定借款周期为3-4个月也应该予以认定。

一审法院将上诉人在一审过程所举的同一证据,对被上诉人有利的利息约定给予认定,对上诉人有利的借款周期不予认定。很显然这是一审法院偏袒被上诉人。这样所谓的认定有失公正,公平的原则。据此,望二审贵院将“借款周期”也予以认定,以显法律的严肃性。事实上,上诉人担保的借款期限确是3-4个月。这样,根据法律规定,借款期届满后,远远超过六个月,而是一年多,上诉人的担保责任早已免除,不承担保证责任。

三、借款到期后,蔺慧峰给被上诉人王永飞支付利息至2011104日,这就充分说明,借款到期后,王永飞与蔺慧峰将该笔借款予以展期,这一延期是新的借款发生。也未通过上诉人知道和签字。故上诉人也免除了担保责任,对展期的借贷不发生担保责任。

四、被上诉人不起诉借款人蔺慧峰,存在恶意串通之嫌。被上诉人起诉之时是第一次向保证人主张利权。被上诉人应该在起诉蔺慧峰无力偿还之时,才能向上诉人起诉索要,不起诉借款人,直接起诉上诉人,有悖于法律规定,据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基于上述上诉人特具文上诉,望二审贵院,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判如所请以维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盼!

此致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O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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