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整合办案力量,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办案人才队伍,切实为查办案件提供服务和保障,根据《安徽省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办案工作实际,县纪委、监察局决定建立办案人才库(以下简称人才库),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人才库由县纪委纪检监察一、二室负责日常管理,对人才库人员实行电脑录入、跟踪培养、动态管理。
第二条 人才库人员由县纪委纪检监察一、二室在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县直有关单位中挑选,并报县纪委常委会审查通过。
第三条 人才库人员分为案件调查人才和陪护人才。
第四条 案件调查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政治坚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责任心强。
2、从事案件检查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办案实践经验的纪检监察干部;工作年限未满三年,但有一定专长的纪检监察干部;司法、审计、金融、税务等有关业务部门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业务骨干。
3、 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
4、 年龄在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五条 陪护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坚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责任心强。
2、从事纪检监察工作两年以上(含两年)的纪检监察干部。
3、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
4、年龄在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六条 人才库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被调用人员接到调用通知后,应当按时报到。
2、在调用期间服从命令听指挥,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和保密规定。
3、要在组织规定的时间内认真负责地完成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 县纪委、监察局在办理以下案件时可调用人才库人员:
1、 上级机关要求查报的重大案件。
2、 县纪委、监察局领导批示的重要案件。
3、 实行异地交叉办理的案件。
4、 乡镇纪委、县直单位纪检组(纪委)查办的重要案件,可向县纪委、监察局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后,由县纪委纪检监察一、二室调配。
第八条 各办案科室、单位在调用人才库人员时,应填写《申请调用办案人员呈批表》,经分管案件的副书记批准后,由县纪委、监察局向被抽调人员的单位下达《调用办案人员通知书》。
第九条 被调人员在调用期间,与原单位工作脱钩,原单位应保留其职务、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条 对办案工作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人才库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建议组织人事部门予以优先提拔重用。对工作不认真,违反办案纪律的或不听从指挥的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并及时调整出人才库。
第十一条 对人才库人员每年组织1-2次业务培训(含上级培训)。
第十二条 对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和人事变动不定期补充、更新人员。
第十三条 对人才库人员的表现,纳入年终目标考评中。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规定由纪检监察一、二室负责解释。
关于严肃办案工作纪律的暂行规定
为适应新形势下办案工作需要,切实加强办案队伍建设,严肃办案工作纪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纪检监察干部严格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和正确行使权力,保证办案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内部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党纪法规及有关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县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办案人员是指参加信访举报办理、案件初核、调查和审理、执法监察、纠正不正之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办案人员,以及经批准介入案件查处的其他人员。
第二条 所有办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办案工作运行程序。对违纪违法问题的初核、立案、审理、处理等工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三条 所有办案人员必须廉洁自律,严禁有下列行为:
1、明知是涉嫌违纪人员的亲友,而与之私自联系并交往。
2、通过发案单位或涉案人员为本人、亲友办理私事。
3、接受涉案人员及其亲友、发案单位的宴请、馈赠或娱乐消费。
4、向涉案人员及其亲友,或者涉嫌违纪的单位私自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其他物品、报销各种费用或提出与查办案件无关的其他要求。
5、私自动用办案中暂扣、没收、追缴的财物。
6、私自会见涉案人员及其亲属,未经批准,单独离开办案驻地。
第四条 所有办案人员必须秉公办案,严禁有下列行为:
1、篡改、隐瞒、销毁或仿造证据,歪曲事实,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2、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反党章或国家法律的手段调查取证,侵害党员民主权利或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3、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或拖延执行调查任务。
4、隐瞒与被调查人的关系不进行回避。
5、为案件当事人说情。
6、打听、了解职责范围内不应该知道的案件情况。
7、有其它妨碍案件调查处理的行为。
第五条 所有办案人员必须严守办案秘密,严禁下列行为:
1、把有关案情泄露给家属、子女、亲友和其他不应知道的人员。
2、在公共场所谈论查处案件的有关内容。
3、不经领导同意,擅自对外提供案件查处的批示、进度、数字、处分情况资料。
4、携带案件查处的文件、案卷等资料外出或回家(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后方可携带并需严格保管)。
5、过问、查阅、记录与自己工作无关的案件、案卷、文件和资料。
6、在容易失密的地方存放文件、案卷和资料等。
第六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的,一律参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问题较多、领导严重失察的单位,追究领导人员的责任。
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健全纪检监察机关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中央纪委、监察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有计划地从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劳动模范、优秀党员、专家学者,政府部门及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员和离退休干部中,聘请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
第三条 聘任的条件是: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心纪检监察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与纪检监察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清正廉洁、联系群众;身体健康,能参加正常活动。
第四条 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的主要职责是:反映人民群众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意见和建议;转递人民群众对党员、党的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委托,参加调查研究、监督检查和案件调查等具体工作;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等。
第五条 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在接受委托承办具体纪检监察工作期间,具有与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同样的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
第六条 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负责地完成纪检监察机关委托的各项任务;实事求是,依法办事;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
第七条 聘请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由纪检监察机关与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协商确定拟聘人选,并征得被聘人及其所在单位的同意,由纪委常委会、监察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并颁发聘书。
第八条 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的聘任期限每届五年,届满可以续聘,未续聘的即自然解聘。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适宜履行职责时,由纪检监察机关与有关部门协商后,提前解聘。
第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确定有关部门具体承办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的联络、组织和管理工作。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的行政管理和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由所在单位负责;参加一般纪检监察活动时,差旅费由所在单位负责;参加重大活动时,有关费用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监察综合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