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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行政处罚中的几点困惑

 智慧旅游519 2012-10-31
 □唐勇

    近两年来,南京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加大了旅游市场监管力度,依据《旅行社条例》,查处了一批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旅游企业,净化了市场,受到广大游客和业界的广泛好评。去年,南京市旅游行政执法支队共立案15起,处罚了一批旅行社和导游员,罚款金额56万余元,有力地震慑了旅游市场,在全行业引起强烈反响。南京旅游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游客满意度显著提升。通过开展旅游市场行政执法和处罚工作,加深了质监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增强了工作信心。但是,随着旅游执法工作不断深入,特别是在实施行政执法处罚方面遇到了不少困难,现阶段又难以突破。下面结合工作实践,谈几点困惑和思考。

    困惑

    一、涉嫌低价竞争的旅游广告如何管理

    在旅游市场经营行为中,低价竞争是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规行为,常出现在“港澳游”、“泰国游”等热门线路中,是各级旅游管理部门的重点打击对象。由于低价竞争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靠加店、进店等方式赚取利润,因而游客十分反感,是旅游投诉的焦点。我们做过统计,近40%的投诉是由于低价竞争造成的。对于低价竞争行为的处理,《旅行社条例》第53条第2款规定“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但《旅行社条例》第62条第2款又规定“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这两个条款都是针对低价竞争行为的,只是处罚的主体不同。出现类似的投诉,多半都是由旅游管理部门介入调查认定的,但具体到处罚则因主体而有别。2010年我们处罚一起渉嫌“港澳游”负团费的投诉,就是依据《旅行社条例》第62条第2款进行处罚的,之前我们专门派人赴广、深、珠进行调查取证。

    但是目前旅游市场上大量渉嫌低价竞争的旅游广告,并没有具体实施,这种行为谁来规范?按《旅行社条例》第53条规定,只有价格管理部门才能处理,旅游部门无权干涉。而旅游价格是市场定价,价格管理部门又往往不多过问。诸如此类问题,旅游管理部门显得比较尴尬,处罚起来没有手段,感觉心有余而力不足。

    二、调查取证难如何解决

    去年以来,南京质监所加大了旅游市场的执法力度,处罚了一批违规的企业和个人,在全行业引起强烈反响,普遍反映旅游局动真格的了。今年我们再做市场检查、实施行政处罚时,就遇到了相当的阻力。上门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往往没有好脸色,冷嘲热讽,不积极配合;特别是在准备行政处罚调查取证时,被处罚单位否认违规事实,拒绝做询问笔录,拒绝提供相关材料和档案;更有甚者拒绝检查和约谈,使我们调查处理工作陷入困境。

    与此同时,全社会要求依法行政,对行政机关执法工作提出了严格的要求。特别是行政处罚要求一整套完备的材料和规范的程序。具体包括案源、调查报告、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询问笔录、附件材料、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决定书等,同时需经过纪委、法制办和阳光办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要求十分严格。

    我们在日常工作中慎之又慎、尤其是进行行政处罚时,因为这既关乎旅游管理部门的威信,又影响旅游管理部门的形象,出不得半点差错。目前,就如何解决取证难、如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有理有据地实施行政处罚,我们正在积极寻求解决办法。

    三、执行过程遭遇重重阻力怎么办

    今年我们在做行政处罚时,除了调查取证比较困难外,执行难问题逐渐产生。往往是费了很大精力完成了前期的调查取证,经过案审会形成了处罚决定,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重重阻力。

    ⒈送达难

    我们制作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送至被处罚单位,经常遇到无人接收的情况,不是老总不在就是没人签收,使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继而造成行政处罚无法执行。

    ⒉执行难

    由于被处罚单位不积极配合,我们采取了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其他方式,经过相关程序的操作,经过漫长的等待,仍遭遇执行难问题。被处罚单位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拒不上缴罚没款,旅游行政机关又没有必要的手段。于是,我们又启动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再经过相关程序和等待,前后耗时几个月,甚至近一年的时间才完整地实施了一起行政处罚案件。这一来一去,搞得大家筋疲力尽、苦不堪言,感觉成本太高,这是我们做行政处罚工作最深刻的感受。这其中还不能有半点差错,不然就可能面临行政诉讼的压力。思考

    一、通过旅游立法,赋予旅游行政机关必要的管理手段

    日前,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旅游法》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这是中国旅游业的利好消息。我们呼吁,通过旅游立法,更多地赋予旅游行政机关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的权力。譬如低价竞争的问题、自驾游的问题、经济型酒店的问题、乡村旅游的问题等,都应该在《旅游法》中加以规范。同时,对于旅游执法的主体资格要在旅游法中给予明确。目前,全国各地旅游执法队伍,编制、经费来源、装备等五花八门,应通过此次立法进行明确,形成国家、省、市、区(县)四级建制。只有这样,旅游执法工作才有“尚方宝剑”,才能做到全国一盘棋,才能有效地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二、通过旅游立法,强化部门联动合作机制

    旅游业关联度强,涉及面广,囊括了吃、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是现代服务业中发展潜力最大、老百姓关注和参与度最高的产业,质量优劣和服务好坏直接关系民生。但由于旅游业的特殊属性,仅靠一个部门来管理和规范是远远不够的,要举全社会的力量来支持,这样旅游业才能健康、可持续地发展。因此,我们呼吁在《旅游法》中加入部门间联动合作的机制,特别是在旅游执法方面,要借助相关部门的力量,为旅游业发展保驾护航。

    三、加大旅游行政执法教育,逐步提高办案水平

    目前,我国旅游行业行政执法工作刚刚起步,各地水平参差不齐。下一步,应加大旅游行政执法方面的教育工作,从国家和省的层面,定期给市、区(县)在一线岗位从事旅游执法的同志必要的学习和培训,让他们尽快地掌握相关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同时,加强地区间、部门间的横向业务交流,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只有这样,我国旅游行政执法工作才能有所建树,才能适应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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