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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少都来有几

 3gzylon 2012-11-05
张鸿巍

    庄子道:“人生天地之间,若白驹过隙,忽然而已。”与幼小生命不经意的邂逅,不仅仅意味着片刻的欢愉,更开启了一生的牵挂。而这贯穿人生始终的守候中,童年期及青春期的坚守更是不可须臾离。 

    考察中世纪儿童发展,法国历史学家埃里斯认为,“在中世纪,童年期概念根本不存在……对童年期——可将儿童与成年人区分开来——特性的认知是缺失的”。直至19世纪末期,人们愈来愈认识到童年期亦由不同阶段衔接而成,儿童在每一阶段各具特点、能力及需求。随着“童年期”与“成年期”在生命历程中区分的加剧,“青春期”作为两者间链接和过渡阶段的出现亦可谓顺应发展,生正逢时。 

    “少年见青春,万物皆妩媚”。正是童年期及青春期的朦朦胧胧,使儿童的成长充满许多意想不到的变数。其间,来自父母至亲的全时关爱对于维系儿童健康成长的重要性无论怎样强调都不为过。这种基于血缘或收养等而来的亲子关系,实为亲权维系的基础。 

    从构词上看,“亲权”由“亲”及“权”合成。其中“亲”为形声字,据《说文》:“亲,至也。从见,亲声。”本意为“亲爱”。语义演进中,“亲”又有“父母”之意。如《礼记·奔丧》注曰:“亲,父母也。”显然,“亲权”多指父母对子女因爱而来的权利,昭示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教养、管教及惩戒等权利。一如日本民法学家我妻荣、有泉亨所主张的,“父母子女关系最重要的效力,而且是与其他亲属关系有本质不同的父母子女关系的特有效力,恐怕是父母应该处于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哺育、监护、教育的地位”。亲权不但是权利,更是无法推脱的教养责任。仅在亲权不畅时,公权力方能绕过父母暂时强力介入儿童日常生活。然而复归本位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仍是责无旁贷,推卸不得。血浓于水,无论未成年人检察还是少年法庭,亦或是工读学校、未成年犯管教所及少年教养所,无论怎样的付出和努力,因亲权所系,却都无法回避和抵消为人父母的关爱与守候。 

    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中并未直接规定亲权,因而近年来许多学者及社会活动家纷纷努力推动亲权条款入宪,并提出了若干版本。比如,有的建议规定:“父母直接抚养、教育和照顾其子女的自由,为基本权利。”尽管联邦宪法并未对亲权有只言片语,但这并不妨碍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认“亲权”法则。如在1923年“迈耶诉内布拉斯加州”案中,最高法院认定,“给予子女适当教育乃父母天职”。两年后,最高法院在“皮尔斯诉耶稣和圣母玛利亚姐妹协会”一案中进一步指出,“儿童并非仅仅只是国家之创造物”。法院强调,“那些养育及指引其前程的人,有权亦有责任确认并为其承担额外义务”。话虽拗口,不过这些负有教养及指引前程的众人中,显然首当其冲脱不了干系的便是父母了。尽管其后社会思潮滚滚,但联邦最高法院对亲权伸张的基本态度并未从根本上予以变更。在2000年“特罗克塞尔诉格兰维尔”案中,最高法院重申,“父母对其子女的关爱、监护和控制,可能是最高法院所认可的最为悠久的基本自由利益”。根据这一广泛适用的先例,法院继而指出,“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保护父母对其子女就关爱、监护及控制所作出决定的权利,这是毋庸置疑的”。 

    叔本华这样感慨人生,“为了解人生有多么短暂,一个人必须走过漫长的生活道路”。然而,童年期与青春期是不是一定要饱受与年龄明显不符的生活磨练?失依、留守、照管不良……一个个怵目惊心的词汇与个案充斥耳际,不断拷问着已然成年的我们。成长的烦恼与烦恼的成长,交相出现。很多时候,我们对这些弱势儿童所做的不过是漏瓮沃焦釜,差强人意。 

    海边听潮的过客,换了一茬又一茬,而潮水的轰鸣却依然历久弥新。人生苦短,我们终究慢慢老去,曾经健硕的身姿亦无可奈何如父辈逐渐佝偻。然而不变的,仍是潮水之下昂扬向前的不懈及坚韧。 

    人潮之中, 

    亲子间清新自然的挚爱与牵挂又何尝不是这样? 

    (作者为广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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