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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权和监护权的区别_仙子

 一切都还未知 2015-05-26
我国民法通则和婚姻法中都没有规定亲权制度,亲权和监护不分,统称监护。学术界所谓的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义务的总称。大陆法系各国民法都对亲权和监护分别进行了规定,都认为亲权和监护是两种不同的制度, 在有亲权人的情况下, 监护则不生效力, 只有在没有亲权人,亲权人不能行使亲权或被剥夺亲权的情况下, 才能设立监护, 监护是亲权的延伸和补充。要把握两者的关系, 应注意他们的区别: (1)性质不同。亲权确定的是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身份权, 属于亲属法上的身份权, 规定在婚姻家庭法中。监护在我国立法体例上属身份权,但不是亲属法上的身份权, 而是亲属法外的身份权, 是我国民法民事主体制度的组成部分。
(2) 权利主体的范围不同。亲权的权利主体仅以父母为限, 而监护权的权利人范围比较宽泛, 可以是父母,也可以是父母以外的其他亲属、朋友或法定的监护机构、组织, 其范围远远超过亲权的权利主体范围。
(3) 权力内容和范围不同。亲权的内容包括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教养保护权, 内容广泛,包括住所指定权、子女交还请求权、惩戒权、职业许可权、法定代理权和同意权。监护法的内容只具保护权, 而不具有教养的内容,其权力的内容窄于亲权。由于亲权的对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以监护权在权利范围上却比亲权要宽。
(4)采取的立法原则不同。亲权成立的基础是亲子关系,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父母的高度信任,故亲权立法原则采取放任主义,而监护立法原则采限制主义。
(5)产生的原因不同。亲权关系因父母子女的特定身份自然产生,即父母与子女之间具有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无需特别程序。而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有时不存在这种特定的身份关系,因此需经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产生。
(6)请求报酬的权利不同。许多国家均有规定,监护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因其监护活动要求相应的报酬。但获得报酬权通常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如《秘鲁民法典》第529条规定:“监护人有得到报酬的权利,其数目由法官确定,但是不得超过已消耗纯收入或纯收益的百分之八,不得超过资本化财产的百分之十。”也有国家规定履行监护职责,不得以经济回报作为前提。但是父母则肯定不能因其行使父母照顾权请求获得相应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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