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童某,男,36岁,原系某国有工厂采购员。被告人:林某,女,34,同厂工人。童某因贪污罪于1999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2003年5月,童又起意****厂里的女青年平某,并同其姘妇林某商量,由林以请平某帮助修理缝纫机为名,将平某诱至林某家中。晚饭时,童、林二人设法用酒将平某灌醉,林某故意离家去别处睡觉。童某正欲行奸时,平某惊醒,大喊救命。童某惟恐被邻居发觉,用手扣住平某的嘴,被平某狠咬一口。童某又生恶念,用双手猛扼平某的颈部,致平某窒息死亡。林某次日回家,发现平某已死,惊恐之余,答应为童某掩盖罪行。当晚,童、林二人将平的尸体装入麻袋运送到郊外,投进了江里。 [问题] (1)童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2)林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3)对童某与林某依法应当如何处罚? [参考答案] (1)童某的行为分别构成****罪(未遂)、故意杀人罪。 (2)林某的行为构成****罪(未遂)、帮助毁灭证据罪。 (3)童某与林某构成****的共同犯罪,其中童某应为主犯,林某为从犯(帮助犯),所以,对于林某的****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童某,因其****罪与故意杀人罪发生在贪污罪缓刑的考验期内,故应撤销缓刑,把贪污罪3年有期徒刑与****罪(未遂)、故意杀人罪三罪实行数罪并罚;对林某则应以****罪(未遂)、帮助毁灭证据罪两罪进行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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